楼主:
tolru (午后的曳航)
2018-01-18 22:55:53大家好
目前任职于南部某区调解会
最近收到一件民事债务事件的调解声请书
对方居所并非本区,依据乡镇市调解条例第13条规定
两造不在同一乡、镇、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营业所
、事务所所在地之调解会调解。
想告知声请人须到对方所在地调解会声请,但声请人于声请书所留的
电话拨打好几天均法拨通..
请问是否可直接安排调解并发通知书给两造?
还是迳自帮他将声请书转到对方所在地调解会呢?
或以管辖地问题先不安排呢?
因为声请书一直搁著也很困扰...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