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年资采计问题请教

楼主: quanfour (quanfour)   2018-01-18 22:54:36
版上好!
在下有个疑问所以爬了文如下:
99年地方特考录取一般民政人员,于绑约未满前于102年地方特考再次录取三等一般行政
职系
1.若离职后立即到新单位报到,是否能视为年资不中断?
回答:
一、有关退休年资部分:ꀊ
(一)查公务人员退休法(以下简称退休法)第2条及其施行细则第2条规定,退休法适用范
围,指依公务人员任用法律
任用,并经本部依据公务人员任用法律审定资格或登记,或经法律授权主管机关审定资格
,且具有现职身分并依公务
人员俸给法律核敍等级及支领俸(薪)给的有给专任人员。准此,公务人员退休年资的采
计须符合经权责机关审定或
登记有案之编制内有给专任年资条件。易言之,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以其于受训期间
尚未取得任用资格,自不得
参加退抚基金,且不得采计为公务人员退休年资。基此,本部已依考试院102年7月11日第
11届第244次院会决议,
以102年7月23日部退一字第1023743221号函及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号令规定:自103年
度考
试起,考试分发训练(实习)之年资,均不得再采计为公保及退抚年资。ꀊ
(原文https://goo.gl/fjNx8c)
这个答复的意思是受训期间未取得任用资格不得采计为公保及退抚年资,意思是受训期满
取得任用资格就可以采计为
公保及退抚年资了吗?
先谢谢了!
作者: ciphercindy (林小鸭)   2018-01-18 23:10:00
作者: kit279 (潜水卡实在)   2018-01-19 1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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