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qq5566 (正义魔人)》之铭言:
: 勇于揭弊遭免职永不任用 前公务员声请释宪
: 2018-01-10 18:52联合报 记者赖佩璇╱即时报导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922803
: 法务部廉政署推动“揭弊者保护法”减免检举人的法律责任以打击贪污之际,新竹县家畜疾
: 病防治所前公务员戴立绅,检举原任职单位贪污,却饱受同僚压力,更因此丢了饭碗。他虽
: 经法院判决免刑,但仍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相关规定,遭核定免职且永不任用。他今在民
: 间司改会义务律师团陪同下,向大法官声请释宪,希望国家能保护揭弊者。
: 戴立绅强调,“我不是勇敢的人,也不想当英雄,事情发生前,我只想好好工作养家。”原
: 以为揭弊会受国家保护,殊不知是一场骗局,实际上受到一连串打压、惩处。
: 他说,家人、老婆、小孩被人用异样眼光看待,谁还我公道?真正在贪污者,继续上班、办
: 理退休,安稳领退休俸,我是检举人被免职、严惩,打死在那边给大家看。“我的牺牲,希
: 望尽速通过揭弊者保护法,相信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最后防线。”
: 立法院前秘书长林锡山贪污案,就是靠个小小公务员、资讯处分析师田志文一通检举电话,
: 才让检调单位展开追查,但检举人身分曝光后,不只恐会受到原单位打压,甚至有生命安全
: 疑虑。屏东老农自行蒐证向警方揭发郭烈成炼制黑心馊水油,也遭地方人士“关切”,吓得
: 不敢回家,得另觅他处避风头。
: 为鼓励更多“吹哨者(Whistle blower)”勇于揭露不法,新法草案针对公部门揭弊者,明
: 订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护、职位保障等,主要在禁止机关调职、减俸、惩处等不当措施。
: 另外,禁止机关长官侮辱、骚扰揭弊者;揭弊者若认遭报复,可循法律途径求偿,草案中也
: 转换举证责任,机关要负责举证对检举人的不利对待与揭弊无关。揭弊者于弊案中所涉及的
: 刑事犯罪,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行政责任也可减轻或免除。
: 草案尚未通过,无法受到保护的戴立绅因检举贪污,人生就此转弯。司改会指出,戴发现长
: 官不断要求他作假帐、公费私用时,他开始按按捺不住内心罪恶感,受到良心驱使,透过政
: 风室向廉政署自首,并提出有力证据,协助检警调查,让贪腐共犯结构有机会被揭露并受司
: 法追诉。戴也因此惹上官司,虽法院判决免刑,但他前年遭新竹县政府核定免职并永不任用
: 。
: 义务律师团周宇修、张凯婷、黄冠伟指出,为鼓励体制内勇于揭弊,《贪污治罪条例》中设
: 计让法官能够对揭弊者刑度减轻获免刑,立意良善,但现行《公务人员任用法》却规定“只
: 要曾服公务且贪污,经有罪判决,就应免职且不得再任用”。
: 律师团表示,在法律上,“免刑”是一种“有罪判决”,只是“免除刑之执行”。因此,依
: 据规定仍不再任用。这种制度设计,对揭弊者保护只给予刑罚上减免,却无法继续保有公务
: 员身分,无疑成为变相惩罚。
: 此外,不论有罪判决理由为何一律免职的规定,也违反比例原则,对于宪法保障人民服公职
: 的权利,显有不周,也可能造成为了保全工作,不敢揭弊的后果。
: 针对《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第1项第4款,及第2项前段,对公务员吹哨者保护范围适用
: 部分规定,期盼大法官宣告违宪,让戴立绅回到工作岗位,并鼓舞更多良心公务员,未来能
: 为揭发机关黑幕勇敢站出来。
: 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洁说,“在台湾要保护“抓耙子”,重要课题为必须克服污名化”,由
: 于华人文化社会非常强调“忠诚”,在家庭、公司及政府都是如此,吹哨者等于背叛,出卖
: 公司、同事,泄漏机密给外人。
: “我们需要重新定义价值,揭弊者才是真正为公司好的人,且公司不等于董事长。”此外,
: 必须克服政治上的恐惧,经历长期戒严,政府为了控制人民想法,四处安插打小报告的“抓
: 耙子”,很多人把吹哨者联想成政府的爪牙、白色恐怖的延续。
: 她认为,《公务人员任用法》中完全没有类型化,也不考量触法原因,一律予以免职,有违
: 比例原则,希望大法官审酌、有个好的释宪结果。
这件案子我自己是有详尽的分析
去年7月就投稿到关键评论网、私讯黄国昌、写陈情单给段宜康
不过没人鸟我就是了
以下文长,但我已经尽力用最浅显易懂的方式解释为什么他会被免职永不录用
还有为什么这样不合理,有违宪之虞
如果懒得看的人直接跳至最下面的懒人包
贪污者仍得再任公务员?揭弊者悲歌背后的法律矛盾。
报载“公务员悲歌,为揭弊丢铁饭碗”,新闻中戴先生主动自首揭弊,却收到了新竹县政
府“永不任用”的处分...
一、有罪判决、免刑、科刑、缓刑?
在切入文章重点前,要让读者先明白这四种法律用语,以下两段文字叙述,请各位用感觉
去判断哪一位受到的“不利益」比较轻:
(一)
1.就被告林小明所犯之各次犯行部分,分别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2.就被告王小华所犯之各次犯行部分,均依法予以免刑。
(二)
1.李小美共同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处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缓刑伍年,褫夺公权贰
年。
2.张小花共同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免刑。
答案应该很明显都是2,差别在于1有科刑,2则免刑。刑事诉讼第299条第1项规定:“被
告犯罪已经证明者,应谕知科刑之判决。但免除其刑者,应谕知免刑之判决。”是以科刑
判决与免刑判决,两者同属“有罪判决”。前者系论罪科刑,后者论罪而不科刑,其差别
在于判决主文内有无为刑之宣告(注1)。
用比较易懂的方式来说,有罪判决分成科刑判决、免刑判决2种类型,后者对于被告明显
较于有利,毕竟“根本没有刑之宣告”。
那么“缓刑”的法律效果又是如何?依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罚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以暂不执行为适当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之缓刑。”
此条可看出必定是有“刑之宣告”才有缓刑,也就是说缓刑是附属于“有罪判决”中的“
科刑判决”,另依刑法第二十六条,缓刑期满未经撤销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以上引用了许多法条及穿插法律文字,想必读者可能有些头昏眼花,在此下个结论并进入
文章重点:
“有罪判决有两种,科刑判决及免刑判决,科刑判决有刑之宣告,免刑判决则无。科刑判
决如有缓刑,若缓刑期满未经撤销,则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二、讲了那么多,犯贪污罪到底能不能再任公务员?
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其
中第三款的消极要件则是:
“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又同条第二项规定,公务人员于任用后,有前项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应予免职。
比较有法感的读者,应该就能注意到关键字是“有罪判决”
白话来讲,假如你是公务员,因贪污行为被下有罪判决确定,那么你的机关应对你做出免
职处分,且台湾任何机关都不得再任用你为公务员,就算你重新考国考也一样(注2)。
而有搞懂上述法律用语的读者,就能发现因为无论是免刑判决或是有缓刑的科刑判决,都
是“有罪判决”,换句话说,只要是犯贪污罪,不管你被判免刑还是缓刑,依公务人员任
用法,皆不得再任公职。
所以,回到我们的新闻“公务员悲歌,为揭弊丢铁饭碗”,文中戴先生自述“其他被我检
举的人,继续领薪水等退休”,笔者详阅了判决书(注3),这次贪污事件被告包括自首的
戴先生有11人,全部皆是“有罪判决”,除了戴先生跟另一位被告被判免刑外,其他人皆
有科刑。
既然都是有罪判决,任用法规定应该通通都免职才对,怎么会有“其他被我检举的人,继
续领薪水等退休”这种事情发生?
要知道,法条写的是“有罪判决确定”,若提出上诉就不符合“确定”这个要件,若二审
甚至最后打到三审定谳还是有罪判决,既判力一发生,这些人一样通通免职,且不得再任
公务员。
但是,事情没有想像的那么简单...
三、现行实务,因贪污被判缓刑者,仍得再任公务员;被判免刑者,永不得再任...
读者一定觉得莫名其妙,公务人员任用法很清楚的规定,不得任用因贪污行为且经有罪判
决确定者为公务员,同样都是有罪判决,为什么被判缓刑者仍得再任?
那就要看看民国45年的大法官第六十六号解释:
“考试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及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情事,均属本院释字
第五十六号解释所谓他项消极资格,其曾服公务而有贪污行为经判决确定者,虽受缓刑之
宣告,仍须俟缓刑期满而缓刑之宣告并未撤销时,始得应任何考试或任为公务人员。”
大法官释字第五十六号、第六十六号解释非一般民众常听到的大法官释宪,而是大法官依
统一解释法律之权责,对民国38年1月1日公布、民国43年修正施行的公务人员任用法做出
的解释,这个年代久远的官解释下的结论即是:“贪污行为经判决确定如受缓刑之宣告,
若缓刑期满未撤销则可再任公务人员。”
但是公务人员任用法早在民国75年就已大修过一次,修正制定公布了40条,至今经过多次
修法,原本的第十七条已经变成第二十八条,至102年1月23日第二十八条修正为“曾服公
务有贪污行为,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大法官民国45年对旧任用法做出贪污被判缓刑能再任公务员的解释,已经完全超出现今任
用法第二十八条文义解释的范围,在任用法多次修法后,这个解释是否仍有拘束全国各机
关人民的效力?纵认其有效力,同样因贪污行为被下有罪判决,没有被科刑的公务员永不
得再任,而有被科刑的公务员却仅因为有附带缓刑,仍然能够再任,显然轻重失衡!
四、民国45年的第六十六号解释大法官解释跟现行任用法显然矛盾,铨叙部又有何作为?
既然贪污罪受缓刑宣告者能再任公务员,而免刑的法律效果原本就比科刑判决轻,依举重
以明轻之法理,受免刑判决者,应一样能再公务员。但铨叙部并没有类推适用大法官五十
六号的解释;也没有请大法官重新解释因贪污被判缓刑者,是否应被判免刑者一样,依现
今任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不得任用为公务员。如果铨叙部再不作为,这样的法律矛盾
仍会持续下去。
注1:朱石炎,刑事诉讼法,三民书局2007
注2:其实依公务人员考试法,连国考都不能考了
注3: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刑-103诉65
懒人包:
依现行实务,犯贪污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如果是免刑,永不得再任公职,亦无法参加
国家考试;如果是缓刑,缓刑期满后仍得再任公职,以下简单举例就可知道有多荒谬。
贪污治罪条例第八条: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于犯罪后自首,如有所得并自动缴交全
部所得财物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假如今天甲乙二人共同收贿2000块,各分了1000块,但甲收贿当天就良心不安,隔天就
向检方自首缴出1000元并供出乙,乙则在侦查中自白犯罪也缴出1000元,检方将二人起
诉后,法官判决甲、乙行为皆有罪,但甲依贪污治罪条例免刑,乙虽然非自首,但侦查
中就自白,收贿金额甚小且主动缴回,犯后态度良好,予以缓刑二年,全案确定。
看出矛盾了吗? 同样的犯罪事实,不法程度一模一样,甲自首依贪污治罪条例能得到免
刑的优待,乙无法得到免刑的优待只能缓刑,但回到人事法现行实务上,甲反而永不得
再任公职,考试权也被剥夺;乙则是缓刑期满仍然享有应考试、服公职,假如甲知道会
这样,当初应该跪在法庭上哀求法官拜托不要给我免刑,随便给我宣告个刑度然后缓刑
,这样我还有回任公职的机会。
这样应该很好懂了吧?
顺道一提,戴立绅案其他被告都上诉,既然判决还没确定当然就继续工作啦
另外我并不觉得戴立绅有多无辜啦
https://goo.gl/YnFeFT
看一下判决书,96年开始被其直属长官要求作假帐、公费私用,101年检方开始侦查,
101年10月29日被侦讯,到了102年年初他才在政风室鼓励下自首,这样有很值得敬佩
吗?阿不就污点证人,讲得好像全世界对不起他一样= =
然后看了一下司改会的申请释宪声明,他们这样的释宪方向在以前100%被打枪,现在
的大法官大概50%吧,总之他们觉得任用法28条只要贪污且有罪不论轻重都不得再任
公务员违反比例原则,主张如果只是轻微贪污不该直接免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