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台湾是主计治国?

楼主: soypeen (阿大)   2017-10-10 00: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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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zmantalk: 我觉得本篇跟本篇所引的那一篇是很的参考 有时侯你跟 10/09 01:36
→ ezmantalk: 主计人员讨论案子就是会遇到这样的事情 在讲A然后主计 10/09 01:37
→ ezmantalk: 就跟你讲BCDEF,所以因为BCDEF我不敢保证你送的A是正确 10/09 01:38
→ ezmantalk: 的 所以你还补两个(这个跟那个)文件 但是他讲的例子就 10/09 01:39
→ ezmantalk: 是不太相同 或是情境不同的状况 心里觉得根本不能完全 10/09 01:40
→ ezmantalk: 比照办理 再一次跟他讲请就A讲A到底行不行 主计又开始 10/09 01:40
→ ezmantalk: 顾左右言他… 而且按本篇所列会计法所列要件 10/09 01:41
→ ezmantalk: 主计人员真的不晓得程序、程式及实体的差别 很多人 10/09 01:41
→ ezmantalk: 根本就已经在作实质审查了 10/09 01:42
→ ezmantalk: 打错…是实体审查 就像我先前那一篇推文说的 伪造凭证 10/09 01:43
→ ezmantalk: 不是会计有问题 而是伪造人有问题 会计为何还要坚持 10/09 01:43
→ ezmantalk: 别人切结的东西一定有问题而还要另外附东附西? 这点 10/09 01:44
→ ezmantalk: 双方没有共识 再谈下去也不会有交集 10/09 01:44
1.支出证明单不是切结书。
2.支出证明单最多只能代替那张单据,而不能取代一个案子所需的所有书据。
推 Yanrei: 会计有些真的是已经介入业务科的权责了 10/09 01:45
→ ezmantalk: 而且支出证明真的不是无限上纲 但却是个人造业个人担 10/09 01:47
→ ezmantalk: 敢切结负的责任更重这不是大家都知道 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10/09 01:48
→ ezmantalk: 并不是拿他来当作要过核销的万用权谊之计 10/09 01:48
→ R3210: 其实说主计治国也太过了点,充其量就是领不到钱的人在不爽 10/09 02:01
→ R3210: 不过光看法规很合理,却可以被主计搞到全国怨声载道也是一绝 10/09 02:03
→ cinhsieh: 既然原po把会计法102请出来了 那请问你真的有仔细看清 10/09 02:13
→ cinhsieh: 楚每一款吗?第二款就已经写到依法律或"习惯"应有之主要 10/09 02:13
→ cinhsieh: 书据缺少......,一般有店面的餐饮业者如果客户主动索 10/09 02:13
→ cinhsieh: 取至少都会有普通收据,既然主计觉得不合理退件,麻烦业 10/09 02:15
→ cinhsieh: 务单位也换个角度思考审计法上是会计负责不是业务单位负 10/09 02:15
→ cinhsieh: 责 10/09 02:15
推 ssarc: 我觉得还是要尊重专业,你这种说法和民众靠北公务人员明明 10/09 03:49
→ ssarc: 很简单你们怎么搞那么复杂那么久没啥两样 10/09 03:49
→ ezmantalk: 你看 又绕回来“依常理”跟餐厅要收据餐厅都会给收据 10/09 08:59
→ ezmantalk: 问题的关键不就在于申请人说餐厅不能或不愿开吗 10/09 08:59
→ ezmantalk: 不要再顾左右言他 正面针对这问题回答好吗…这才叫 10/09 09:00
→ ezmantalk: 沟通很累…一直循环跳针 一直主观认定有就是有 10/09 09:00
→ ezmantalk: 不符合自已想像就是问题 主计人员你到知不知道到底 10/09 09:01
→ ezmantalk: 大家的问题是什么? 10/09 09:01
来,我来帮你解惑。依据营业税法,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于时限内开立发票交付买受人。小额营业人得掣发普通收据。
来,那我们来讨论小规模营业人的标准。一个月平均"销售额"八万以上的一般饮食业即应登记小规模营业人。所以几乎你能看到能够继续经营有店面的餐厅都能符合这个资格。
好了,前提建立完了。我跟你说什么叫"依常理"。我认为我跟你索取依照法规你该交付给我的东西,你也会依照法规交付给我叫做"常理"。有任何问题吗?
前面一堆说主计把大家当贼看,现在默认你会合法又拿一个实质违法的例子来当理由。主计容易吗?
来,我们继续讲申请人说餐厅不能或不愿开这件事情。先说不能开这一部分。没做营业登记就视为个人销售,开立领据并贴千分之四印花税。拿张可书写的纸给老板,要件符合就可。至少该案未看到不能开之情事。
再来我们讲老板不愿开,结果你回头看该案,该申请人讲了一堆可能的原因跟"举了一个老板要逃漏税的例"。至于他自己是否真的有去要过收据领据结果被拒绝,又被拒绝后有否使用一点方式请老板配合,只字未提。从整个描述,看起来就是老板没有开立单据,所以就直接拿了支出证明单就要报帐了。
使用支出证明单的条件是特殊情形"不能"取得收据者,才得以使用支出证明单代替。那如果老板没开收据,你有没有叫老板开立领据?老板不肯开,你有没告诉她法律规定他要开?没吧,那叫做"不能"取得?整个看起来只是你"没有"取得,不是"不能"取得。
→ ezmantalk: 还是你认这主要收据欠缺 那你应该即告知首长 说首长你 10/09 09:04
→ ezmantalk: 自已没拿收据或不补收据是你的问题 这件请不要拿来核销 10/09 09:04
→ ezmantalk: 而不是退件给帮首长申请核销的业务单位? 10/09 09:05
我们继续,根据会计法,对于不合法的会计程序或会计文书应使之更正。文书是你送的,不叫你更正叫谁?好,接下来你讲首长,如果是机关首长命令,那才是主计以书面表示异议。
不过根据上述承办的讲法,那个下命令的人应该是他自己的局处长,不是他跟主计共同的首长。自己的主管自己扛~民政处的科员不用去帮社会处的科员扛社会处长。
推 jonavark: 依"法律"或习惯,连接词是"或",表示符合一项即可,刚 10/09 09:21
→ jonavark: 好印证原po所说法律素养不足之问题,他们只看到习惯, 10/09 09:21
→ jonavark: 先不论他们把"习惯"套用在本案是否合理,支出证明单不 10/09 09:21
→ jonavark: 就是依法开立的凭证吗? 10/09 09:21
乖,再去研究一下,连接词是"或",所以两项符合一项即可依会计法102条拒绝签署。
推 jonavark: 更正,法律素养是下一篇b大提的,非原po 10/09 09:25
→ centify: 同上,回到我一开始的论点,用支出证明单不就是合法凭证 10/09 09:39
→ centify: 吗,主计人员没有法令依据也没有实质证据 可以凭自己的 10/09 09:39
→ centify: 推论就不接受? 10/09 09:39
推 nlevta: 建议这篇和下篇会计缺乏法素养发表在媒体上,才能让沉疴已 10/09 09:55
→ nlevta: 久的会计乱像受到披露,不然各会计人员和主计总处照样自 10/09 09:55
→ nlevta: 行其事 10/09 09:55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16-10-09 01:36:00
我觉得本篇跟本篇所引的那一篇是很的参考 有时侯你跟主计人员讨论案子就是会遇到这样的事情 在讲A然后主计就跟你讲BCDEF,所以因为BCDEF我不敢保证你送的A是正确的 所以你还补两个(这个跟那个)文件 但是他讲的例子就是不太相同 或是情境不同的状况 心里觉得根本不能完全比照办理 再一次跟他讲请就A讲A到底行不行 主计又开始顾左右言他… 而且按本篇所列会计法所列要件主计人员真的不晓得程序、程式及实体的差别 很多人根本就已经在作实质审查了打错…是实体审查 就像我先前那一篇推文说的 伪造凭证不是会计有问题 而是伪造人有问题 会计为何还要坚持别人切结的东西一定有问题而还要另外附东附西? 这点双方没有共识 再谈下去也不会有交集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6-10-09 01:45:00
会计有些真的是已经介入业务科的权责了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16-10-09 01:47:00
而且支出证明真的不是无限上纲 但却是个人造业个人担敢切结负的责任更重这不是大家都知道 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并不是拿他来当作要过核销的万用权谊之计
作者: R3210 (贪小便宜你会损失更多)   2016-10-09 02:01:00
其实说主计治国也太过了点,充其量就是领不到钱的人在不爽不过光看法规很合理,却可以被主计搞到全国怨声载道也是一绝
作者: cinhsieh (uchi)   2016-10-09 02:13:00
既然原po把会计法102请出来了 那请问你真的有仔细看清楚每一款吗?第二款就已经写到依法律或"习惯"应有之主要书据缺少......,一般有店面的餐饮业者如果客户主动索取至少都会有普通收据,既然主计觉得不合理退件,麻烦业务单位也换个角度思考审计法上是会计负责不是业务单位负责
作者: ssarc (ftb)   2016-10-09 03:49:00
我觉得还是要尊重专业,你这种说法和民众靠北公务人员明明很简单你们怎么搞那么复杂那么久没啥两样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16-10-09 08:59:00
你看 又绕回来“依常理”跟餐厅要收据餐厅都会给收据问题的关键不就在于申请人说餐厅不能或不愿开吗不要再顾左右言他 正面针对这问题回答好吗…这才叫沟通很累…一直循环跳针 一直主观认定有就是有不符合自已想像就是问题 主计人员你到知不知道到底大家的问题是什么?还是你认这主要收据欠缺 那你应该即告知首长 说首长你自已没拿收据或不补收据是你的问题 这件请不要拿来核销而不是退件给帮首长申请核销的业务单位?
作者: jonavark (亲爱的我也爱你)   2016-10-09 09:21:00
依"法律"或习惯,连接词是"或",表示符合一项即可,刚好印证原po所说法律素养不足之问题,他们只看到习惯,先不论他们把"习惯"套用在本案是否合理,支出证明单不就是依法开立的凭证吗?更正,法律素养是下一篇b大提的,非原po
作者: centify   2016-10-09 09:39:00
同上,回到我一开始的论点,用支出证明单不就是合法凭证吗,主计人员没有法令依据也没有实质证据 可以凭自己的推论就不接受?
作者: nlevta (生活大变动中...)   2016-10-09 09:55:00
建议这篇和下篇会计缺乏法素养发表在媒体上,才能让沉疴已久的会计乱像受到披露,不然各会计人员和主计总处照样自行其事"习惯"是什么?可以解释一下吗?是主计总处规定的习惯?还是各承办人的习惯?
作者: ssarc (ftb)   2017-10-10 02:27:00
审计手上看到别人都有附而你没附,大概就是习惯了
作者: silentocean (宁静海)   2017-10-10 08:38:00
老板不肯开,请问如何处理?可以给个SOP,不要为难小小的承办人吗?
作者: jonavark (亲爱的我也爱你)   2017-10-10 09:23:00
"依法律或习惯,符合其一者,应拒绝核章",照你的解读是这样,所以民法中"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这种法的位阶性你们是不采用的?。那又回到版友说提出,习惯可以无限解释,无所释从,又习惯若抵触法律,您还认为应拒绝核章吗?"适"从习惯上你们要求要书据,法律上不要求要书据,所以我到底要不要附书据? 标准不该这样擅自解读的,面对民众是会被干醮到死的
作者: Amygo (心在何方)   2017-10-10 10:12:00
我觉得会计不就最爱改习惯吗? 同样的案子老是去年可以今年就不行,怎么就不是习惯了
作者: jonavark (亲爱的我也爱你)   2017-10-10 10:15:00
像民法这种的"法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才叫做精确性如果真的依"法律或习惯,符合其一者,应拒绝核章"也应该是要有明文规定"符合其一者",否则就是版友提出过度解读问题,你要不要正面回答这个问题呢?这是很多人的问题
作者: Amygo (心在何方)   2017-10-10 10:20:00
你去对民众说 依"习惯"不行试试看XD 包让你们主官在议会被钉飞
作者: jonavark (亲爱的我也爱你)   2017-10-10 10:29:00
支出凭证要点就是没有明文"符合其中一项",但你却说符合其中一项即应拒绝核章,那表示其他放行的主计都是不合法吗?这很难说服我们耶不要再以支出证明单来教训我了,这我认输了,但其它类似的案例呢?
作者: silentocean (宁静海)   2017-10-10 20:47:00
用统计法威胁?我笑了…真的不知人间疾苦
作者: jonavark (亲爱的我也爱你)   2017-10-10 20:58:00
他大概以为我们整天没事做,所以叫我们还要通报国税局
作者: xxxxcat (...)   2017-10-10 22:28:00
我们有人把统计法跟施行细则拿给店家看,没几天主计处就通知说有受访商家投诉了,希望能再沟通不要把罚则拿出来用... 真的去外面做过普查的应该都晓得吧
作者: silentocean (宁静海)   2017-10-10 23:55:00
承办人的职权范围在哪里?能否移请主管机关调查逃漏税但以支出证明单予以同意核销?这才是关键,而不是去刁难承办人…而且实务上承办人光是手边事都忙不完了,还要为查逃漏税单挑店家?这才是很多人批判不懂人间疾苦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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