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办理补助业务性质接触不久请教各位先进。
目前本单位尚研拟补助民间团体进用人事费用的部分,
故参考劳动部一些用人计画(如多元就业开发方案),
发觉补助人事费用均有类似如下规定用语:
“用人单位之理事长、总干事、执行长、理监事、
相关领导干部或相同职务者,及其配偶、三亲等内
血亲、姻亲,不得为本方案同一用人单位之进用人员”。
当中理监事等选任人员及其血亲之类的不得任用的规范,这我大致能理解,
但总干事为聘雇人员如同秘书长、秘书、组长、专员等职员,为何不能?
而且提报计画或方案之团体,通常也是聘雇人员最清楚,
即便处理原本的会务,但亦能完成方案或计画的工作及效益,
获取该报酬似也无不合之处(??
担心自己有认知上的错误,盼先进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