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水桶暂时解除之际
贴一个之前在某几篇退抚新法文中,个人答应回报事项
PS:忽然才发现“情报”这个分类被取消QQ,改用闲聊
要 旨:
中华民国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并自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务人员退休资
遣抚卹法第73条第1项所定请求权时效之适用疑义
本 文:
主旨:民国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并自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务人员退休
资遣抚卹法(以下简称退抚法)第73条第 1项所定请求权时效之适
用疑义,请查照并转知所属。
说明:
一、查退抚法第73条第 1项规定:“公务人员或其遗族请领退抚给与及
优存利息等权利,应于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请求权时效内为之。
”第95条第 1项规定:“本法除第7条第4项及第69条自公布日施行
外,其余条文自中华民国 107年7月1日施行。”次查行政程序法第
131条第1项规定:“公法上之请求权,……于请求权人为人民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二、兹以前开退抚法第73条第 1项所定请求权时效之修正,系将公务人
员退休法(以下简称退休法)第27条第1项、第3项及公务人员抚卹
法(以下简称抚卹法)第12条所定 5年请求权时效延长为10年。据
此,有关退抚法于 107年7月1日施行后,公务人员或其遗族请领退
抚给与及优存利息等权利之请求权时效,规定如下:
(一)退休法或抚卹法所定之公务人员或其遗族请求权,于退抚法10
7年7月1日施行前发生,且其时效已于同年6月30日(含该日)
以前完成者,因退抚法未有溯及适用之明文,基于法律不溯既
往原则,其请求权即已消灭。
(二)退休法或抚卹法所定之公务人员或其遗族请求权,于退抚法10
7年7月1日施行前发生,惟其时效于同年6月30日(含该日)以
前尚未完成者,自同年7月1日(含该日)起,适用退抚法;其
已进行之时效期间应接续计算;其时效期间合计为10年。
(三)公务人员或其遗族请求权,于退抚法 107年7月1日施行以后发
生者,应适用退抚法;其时效期间为10年。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机关人事机构
副本:全国政府机关电子公布栏
白话文,旧法时期符合
1.缴付5年以上
2.未因案免职、撤职
3.于新法施行前离职
4.旧法5年请求权时效尚未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