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水桶暂时解除之际
贴一个之前在某几篇退抚新法文中,个人答应回报事项
PS:忽然才发现“情报”这个分类被取消QQ,改用闲聊
要 旨:
中华民国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并自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务人员退休资
遣抚卹法第73条第1项所定请求权时效之适用疑义
本 文:
主旨:民国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并自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务人员退休
资遣抚卹法(以下简称退抚法)第73条第 1项所定请求权时效之适
用疑义,请查照并转知所属。
说明:
一、查退抚法第73条第 1项规定:“公务人员或其遗族请领退抚给与及
优存利息等权利,应于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请求权时效内为之。
”第95条第 1项规定:“本法除第7条第4项及第69条自公布日施行
外,其余条文自中华民国 107年7月1日施行。”次查行政程序法第
131条第1项规定:“公法上之请求权,……于请求权人为人民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二、兹以前开退抚法第73条第 1项所定请求权时效之修正,系将公务人
员退休法(以下简称退休法)第27条第1项、第3项及公务人员抚卹
法(以下简称抚卹法)第12条所定 5年请求权时效延长为10年。据
此,有关退抚法于 107年7月1日施行后,公务人员或其遗族请领退
抚给与及优存利息等权利之请求权时效,规定如下:
(一)退休法或抚卹法所定之公务人员或其遗族请求权,于退抚法10
7年7月1日施行前发生,且其时效已于同年6月30日(含该日)
以前完成者,因退抚法未有溯及适用之明文,基于法律不溯既
往原则,其请求权即已消灭。
(二)退休法或抚卹法所定之公务人员或其遗族请求权,于退抚法10
7年7月1日施行前发生,惟其时效于同年6月30日(含该日)以
前尚未完成者,自同年7月1日(含该日)起,适用退抚法;其
已进行之时效期间应接续计算;其时效期间合计为10年。
(三)公务人员或其遗族请求权,于退抚法 107年7月1日施行以后发
生者,应适用退抚法;其时效期间为10年。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机关人事机构
副本:全国政府机关电子公布栏
白话文,旧法时期符合
1.缴付5年以上
2.未因案免职、撤职
3.于新法施行前离职
4.旧法5年请求权时效尚未完成
作者:
porkeey (ptt)
2017-09-20 23:43:00这蛮重要的
作者:
flyuphigh (flyuphigh)
2017-09-20 23:53:00重要资讯,推一个
作者:
justinXD (Justin)
2017-09-21 00:20:00有点看不懂 意思是新法前没离职 之后10年内都可以领回来吗抱歉真的看不懂 这公文有够难想要领回公提 还是要1070701前离职 只是考虑时间延长为10年 总之1070701后离职确定还是适用新法只能领回自提就是了
作者:
gwboy (.....)
2017-09-21 00:53:00这要M起来,这样施行前离职的人就不必急着决定结清了
作者:
het97306 (a i b t)
2017-09-21 08:55:00请问刚好满五年的高考,这样一次可领回多少?
一年约八万,或者看一个月扣多少,*3*12月*5年
作者:
lys (XXXXXX)
2017-09-21 14:41:00所以这篇公文是从哪里看出来已经辞职的人原本可以领回公提的部份不受影响?我看隆出来耶,只有写到可以延长犹豫时间而已呀
先辞职,才会有请求权,有请求权又时效未完成,时效才会延长
作者:
lys (XXXXXX)
2017-09-21 15:51:00也是有道理啦,但是总觉得铨叙部都未针对新法施行前辞职的人员公自提的部分做说明,就觉得怪怪的。
作者:
voicert (seibu lions)
2017-09-22 12:29:00所以只能领回公、自提,利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