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公务人员可否加入公会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7-08-15 00:00:42
法务部95年11月16日法检字第0950041119号
要  旨:依法“执业”律师不得兼任公务员,而是否执业应依具体事实认定
主 旨:贵部函询本部有关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助研究员邱○○领有律
师证书,并于台湾台北地方法院登录有案,是否有违公务员服务法一案,
本部意见复如说明,请 查照。
说 明:一、复 贵部铨叙部 95 年 10 月 23 日部法一字第 0952713253 号书函

二、贵部函为旨揭一案所询各节疑义,本部意见分如下述:
(一)按律师执行职务除应加入律师公会外,尚须向法院声请登录,律师
法第 7 条及第 11 条第 1 项规定可资参照。本件邱○○君纵领
有律师证书,并已于法院登录有案及加入当地律师公会,亦仅得认
其具得执行律师职务之要件,尚无法据以判定其即为执业中之律师

(二)次按律师法第 31 条规定,考其立法意旨主要系认律师常为其委托
人之利益与公务机关接洽或为其委托人争取权益抑或抗拒不当之侵
害,为避免角色混淆并杜流弊,故认律师不得兼任公务员;然上开
规定系指执业律师而言,是邱君纵于法院登录有案及加入当地律师
公会,揆诸上开说明,既无法迳以认定其系执业律师,自难据此认
定与律师法第 31 条规定有违;至其是曾具有执业之事实,经分别
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及财政部台北市国
税局查询结果,迄至目前为止,尚难查询其确有执行律师职务,亦
未有执业收入;然其是否确具执业之情事,仍须责由邱君所属机关
进一步查核。
正 本:铨叙部
副 本: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法源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资讯处、本
部检察司
※ 引述《smallplug (废到笑)》之铭言:
: 大家好,想请问若是当公务员
: 目前有加入公会的,是否可以保留资格呢?
: (医疗相关的公会,现在是歇业)
: 保留公会的好处是有杂志和专业相关的资讯~避免和本行脱节XD
: 若是不行的话,最近要来退会了...
: 快要报到了好紧张啊QAQ
: 先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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