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人事高手
查了一下,公务员退休法16条规定
“依本法退休、资遣或离职者,如再任公务人员时,无须缴回已领之退休金、资遣给与
或离职退费。其退休、资遣或离职前之任职年资,于重行退休时不予计算。
曾依本法或其他法令办理退休(职、伍)、资遣、离(免)职退费或年资结算核发相
当退休、资遣或离职给与之公务人员、公立学校教育人员、政务人员、公营事业人员、
民选首长及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后转任之军职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于再任或
转任公务人员并依本法重行退休、资遣之年资,连同以前由政府编列预算支付退休(职
、伍)金、资遣给与、离(免)职退费或办理年资结算给与之年资合并计算,以不超过
第九条及第二十九条所定最高采计年资为限。
前项人员重行退休时,其再任或转任后之任职年资满十五年以上者,得就第九条第一项
之退休金种类择一支领,并按其核定之退休年资计算退休给与。但其退抚新制实施前再
任或转任之年资,应接续于前次由政府编列预算支付退休(职、伍)金、资遣给与或年
资结算给与等采计年资之后,按接续后年资之退休金种类计算标准核发给与。依本法重
行资遣者,其退抚新制实施前年资之资遣给与计算方式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