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大家一下
新北市的投标须知范本里面有讲到关于履约保证金逾期未缴的规定
“得标厂商未于规定时间内缴妥保证金者,每逾1日,本机关得处以决标金额5/10000之惩
罚性违约金,并自待付契约价金扣抵,惟最多处罚累计总金额为决标金额75/10000为限”
又押标金保证金暨其他担保作业办法第18条第2项规定
“厂商未依规定期限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缴纳之额度不足或不合规定程式者,不予受理。
但其情形可以补正者,机关应定期命其补正;逾期不补正者,不予受理”
因为投标须知也为采购契约的一部分
想请问说如果厂商真的逾期未缴了
机关应直接依照投标须知的规定,以75/10000为限处以惩罚性违约金
还是要先订期限通知厂商并命其补正呢?
感谢各位前辈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