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采购有关履约保证金的疑问

楼主: temuro (temuro)   2016-07-06 20:40:23
想请问大家一下
新北市的投标须知范本里面有讲到关于履约保证金逾期未缴的规定
“得标厂商未于规定时间内缴妥保证金者,每逾1日,本机关得处以决标金额5/10000之惩
罚性违约金,并自待付契约价金扣抵,惟最多处罚累计总金额为决标金额75/10000为限”
又押标金保证金暨其他担保作业办法第18条第2项规定
“厂商未依规定期限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缴纳之额度不足或不合规定程式者,不予受理。
但其情形可以补正者,机关应定期命其补正;逾期不补正者,不予受理”
因为投标须知也为采购契约的一部分
想请问说如果厂商真的逾期未缴了
机关应直接依照投标须知的规定,以75/10000为限处以惩罚性违约金
还是要先订期限通知厂商并命其补正呢?
感谢各位前辈的说明
作者: biu2 (网志放音乐不潮但吵)   2016-07-06 23:04:00
两个综合起来的意思是 不准时缴该罚,但为了不轻易的解约所以机关尽量可以让厂商补正履约保证金 俾利订约所以应该是 限定期限通知厂商来订约 可以订 但要罚钱 接受否
作者: jinnbest (jinn)   2016-07-07 00:02:00
二回事,罚照罚,15天到了还不缴就解约,没缴没所谓补正
楼主: temuro (temuro)   2016-07-07 00:17:00
因为照新北市的须知范本,逾期未缴是先处惩罚性违约金,如果罚满15天了还是没缴,那机关就解除契约,如果标案有需缴押标金者,不予发还,已发还者并予追缴。但惩罚性违约金跟押标金是否应属不同性质?如果押保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避免机关动辄没收厂商押标金,而课以机关需先定期限命厂商补正,那厂商如果以此为主张应给予补正,是否就变成厂商高兴违约就违约,反正补正就好,而机关却没辄?
作者: jinnbest (jinn)   2016-07-07 00:30:00
押保办法什么时候变成怕机关乱没收押标金?是怕得标厂商不履约吧!所以18条都讲逾期不受理了,你管厂商怎么主张要用但书,需要就上法院机关不会吃亏
作者: wave1et (百分百殖利率)   2016-07-07 10:01:00
别管厂商死活,依法行政,按照契约走,不爽叫他来申诉
作者: POSDCORB (无)   2016-07-07 20:48:00
文内没看到解约的文字,是新北市范本其他条款的规定吗?须知范本的用字是"得"处违约金,押保18的用字是"应"定期命其补正,我觉得定期限叫厂商补正,即使解约打官司,机关也尽到该尽的催告责任,另可再参考押保办法20条要保险的话,一决标就书面通知厂商要缴履保和不缴的后果
楼主: temuro (temuro)   2016-07-07 23:43:00
不过厂商如果连缴都没有缴,这样还能构成补正吗?补正应该是至少他们有来缴纳的动作,只是不合乎规定吧(个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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