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9301040 (加油)》之铭言:
: 调任办法第5条第3款及第6条第4款
: 有关以学分认定职系专长,业增订须最近10年所修习学分
: 始得采计之规定该学分采计年限事项,自106年2月1日施行;
: 于同年1月31日前以学分认定职系专长并据以调任者,
: 其所修习学分之采计则不受上开10年之年限限制。
: 调任办法第10条规定,自本年3月30日起依职组暨职系名称
: 一览表备注栏规定调任及依该办法认定职系专长取得现任
: 职务之职系专长人员,于任该职组职系职务满1年后,
: 始得再调任视为同一职组之其他职组职系职务。
今天看到我们人事室的解释
说3月30日前调任其他职系但在3月30日还未满6个月的人
就要适用新规定变成要满一年才取得资格
这样的解释是合理的吗?可以去争取应该适用旧规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