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传给我的
集思广益
建议做修改避免被认为是同一个人寄了很多封
真的争取不到的话要寄总统府民意信箱吗
还是吞下去好了
反正默默忍受的角色已经当惯了
就让国家乱搞好了
也不抱太多希望
一、训练期间应参加公保、退抚并列入休假年资
(一)受训人员将4个月训练期间都花费在工作及具备工作能力的训练上,美其名是训
练,但仍有从事工作,时间也都交付于工作及工作上之训练,不宜将受训人员之身分加诸
其上,将这4个月视为无工作年资,而剥夺其公保、退抚及休假之权益。在一般正常民营
企业,将训练期或试用期不计入工作年资、不投保劳保、退休金或不计入休假,也属少见
,甚至已然违法,只有不依法投机巧取之企业,才会以不投保等方式损及人员权益以节
省企业成本。
(二)国家机关不能以节省经费考量,而应以公正及公平考量,树立风范,以身作则,
受训人员实质上即属员工,在不能投保劳保和提列退休金的状况下,不应冠以训练期间,
规避投保公保及退抚,休假年资也应于及格成为正式公务人员之后,将训练期间之年资追
认采计,一并计算。
二、对权益不相当之人员应提出补救方案
于103及104年录取及报到之人员,并无参加公保及退抚,相较于其他年度报到人员,
少了4个月的公保及退抚年资,104年更有休假年资训练期间不采计之问题,若有103年普
考录取又在104年高考录取人员,4个月不采计影响更钜,更有年资中断之问题,权益显然
受损,在102年决议改采一般保险又在105年恢复公保,对103及104年录取及报到之人员实
属不公,恳请对适用一般保险之人员提出补救方案,参照军职年资并计公教人员退休年资
等方式,得以追认4个月公保、退抚及休假年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