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各位 有关公务人员的合伙问题
情境:有一人欲开设餐厅,请我合伙
依铨叙部 104年 8 月 19日部法一字第1043995769号电子邮件
“依最高法院 42 年 4 月 17 日台上字第 434 号判例略以,
2 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的契约,虽约定由合
伙人中 1 人执行合伙的事务,其他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
伙人,亦属合伙。另依本部 99 年 3 月 24 日部法一字第
0993164521 号 及 103 年 6 月 23 日 部 法 一 字 第
1033832342 号等书函意旨,公务员以投资名义与他人合
伙经营事业或单纯投资非属公司型态的事业,不论其所
投资的资本是否超过所投资事业的股本总额百分之
10,均有违服务法第 13 条第 1 项不得经营商业的规定。”
所以公务员出资合伙,即便不执行职务,也是违法?
那如果采下列方式,还算违法吗?
1.以借贷方式出借资金,并约定一年给付多少%利息,并可依收入酌增酌减
2.以家人名义投资,并将投资资金给家人,到时回收之收入再请家人转交给我
3.其他建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