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A单位在今年依据前政府官员的意思去办理一件有关于政府施政措施的民意调查预约式采购案,也就是开口合约,在此之前A单位也询问过机关内其他业务单位在今年预计办理的次数,去年底询问均无需求,接着今年初再次询问,有2个需求,因此他们就着手写签案了,据了解此案基本上可以在今年累计做2个以上的民调都没有问题。
该案于新政府阁员上任之前,按规定也完成公开招标、评审作业,之后,议价、决标程序也陆陆续续完成,并且契约书也都已经用印给厂商了。
新政府阁员上任之后,总是新官上任三把火,就想要针对与我们单位业务相关的某个敏感议题政策办理民调,我们单位想当然就是透过A单位这个开口合约甲厂商办理,据知,这次民调该开口合约案今年第一个办的,再此之前都尚未动用到这个合约。
但是,新官打从心底认为眼前这个甲厂商不比他所熟识的乙厂商厉害,所以交代我们单位以小额采购找乙厂商办理,甚至想请A单位找出可以与甲厂商解约的方法,然后再开新的开口合约采购。
经验度上,甲厂商最近几年也有承接过其他机关民调案,所以其实还算足够,这很显然纯粹是长官个人喜好,无关厂商能力。
且本次想委托乙厂商做的民调内容其实就跟当初与甲厂商所签的需求是一模一样的,不外乎就是设计问卷、电话访查、撰写报告分析等工作项目。
以上所述,有问题想询问对于开口合约了解程序的网友们:
解约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单位想与A单位所订好的开口合约脱勾,因此在理由上以“当初我们单位并未向A单位提出办理民调的需求,因此本次便不委托甲厂商办理”,然后以小额采购另外找乙厂商办理,这样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