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len66214 (小月亮)》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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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问题来了,
: 本案是年度包(公告金额以上未达查核金额二分之一)
: 但采每月验收、每月核付金额,
: 今天我准备进行本月验收结算时发现,
: 契约特订条款有规定某项废弃物当月最大清运量,
: 超出部分将不予计量,由乙方自行负责,
: 但该项废弃物本月清运量经统计已超出甚多,
: 厂商也完全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
: 因为厂商之前从未遇过这种情况而疏忽,
: 我也因为没有经验又赶着解决问题,
: 所以完全没有注意到这条款的限制,
: 计算一下超出部分金额还不小(但离决标金额还有很大距离)
: 厂商不可能就此吸收损失;
请厂商发函提出疑义.
: 我向环保部门请教为何订此上限,
: 才知环保局有规定每月本厂该类废弃物产生上限,
: 但并未规定清运上限,
: 也就是我们产出量在合格范围内,
: 只是因为累积数月,才使清运量爆量,
非可归责于厂商.开协调会请长官圣裁.
: 因此我部门主管想要执行契约变更,
要可预见厂商提疑义据以变更.厂商已做了.要变更建议要有依据.
开协调会请更大的决定.
: 将清运量上限加大做来解套,
: 希望可以顺利让厂商取得款项,
: 毕竟他也协助我们处理问题,
: 只是一时疏忽,
: 若无法取得款项,后续发展难以想像!
: 但我有两个疑问:
: 1、契约变更后可溯及既往吗?若6月才完成变更,可适合于5月已执行工作的验收和付款
: 吗?
理论上是不行.但若长官愿意下纪录溯及继往.
抑或是超出部分另案签限制性招标给厂商解决.
总之已非承办人之权限
: 2、这做法有无违反采购法?是否会有图利厂商之嫌?
非可归责于厂商.图利从何谈起?
: 小弟相当烦恼,希望可以顺利解决问题,
: 多年来小弟个人工作表现不差,
: 也一直深获各级长官的肯定,
: 我不想栽在这件事情上呀!
: 盼各位先进指点迷津,
: 万分感谢!
调解是最后一条路.主管有意愿解决.开个协调会下个结论.
依会议结论去走就好.真没办法或长官不敢决定.才去请厂商争议.
不过争议的后果就有可能....有不良影响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