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贤达先进:
小弟今日遇到一个棘手问题,
望各位先进指点:
数月前我刚调派到目前单位,
经理指派我承接一般事业废弃物清运工作的发包,
本案先前在课长手中已流标两次,
因子月未清运而造成厂内暂置场已爆仓,
故清运工作迫在眉睫,
小弟之前未接触过发包,
因此被迫赶鸭子上架,硬著头皮上阵,
好不容易顺利决标,
在完成整个程序后,
在长官催促下当然请厂商尽全力清运,
以纾解累计数月的储置压力,
但问题来了,
本案是年度包(公告金额以上未达查核金额二分之一)
但采每月验收、每月核付金额,
今天我准备进行本月验收结算时发现,
契约特订条款有规定某项废弃物当月最大清运量,
超出部分将不予计量,由乙方自行负责,
但该项废弃物本月清运量经统计已超出甚多,
厂商也完全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
因为厂商之前从未遇过这种情况而疏忽,
我也因为没有经验又赶着解决问题,
所以完全没有注意到这条款的限制,
计算一下超出部分金额还不小(但离决标金额还有很大距离)
厂商不可能就此吸收损失;
我向环保部门请教为何订此上限,
才知环保局有规定每月本厂该类废弃物产生上限,
但并未规定清运上限,
也就是我们产出量在合格范围内,
只是因为累积数月,才使清运量爆量,
因此我部门主管想要执行契约变更,
将清运量上限加大做来解套,
希望可以顺利让厂商取得款项,
毕竟他也协助我们处理问题,
只是一时疏忽,
若无法取得款项,后续发展难以想像!
但我有两个疑问:
1、契约变更后可溯及既往吗?若6月才完成变更,可适合于5月已执行工作的验收和付款
吗?
2、这做法有无违反采购法?是否会有图利厂商之嫌?
小弟相当烦恼,希望可以顺利解决问题,
多年来小弟个人工作表现不差,
也一直深获各级长官的肯定,
我不想栽在这件事情上呀!
盼各位先进指点迷津,
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