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有一件案子,要检讨劳务契约责任
该案因为厂商造成机关损失,但原有的检讨方法与契约条文却无法追究厂商责任
决定再另开一次会,陈核时长官批示应延续前次检讨方法,不宜任意变更
但后来找主管讨论时,主管却要我在会中牵强引用契约内条文直接认定厂商应负所有责任
等后续厂商去履约争议,看公证单位判给谁,以免有图利厂商嫌疑
但这与之前长官的批示就有落差,而且感觉主管教我的作法是那位写批示的长官授意
那么问题来了:
一、我如果照着主管的话做,之后是不是变成我独断作为,由我负全责?或是机关负责?
会议纪录中标注是单位对外共识有用吗?另外这会牵涉到什么责任?
二、本案与其用原有检讨方法,是不是直接认定厂商应负全责,被政风追究的风险更小?
感谢回答 3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