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机关 有两件工程 同属性 简称第一期工程 跟 第二期工程
有个甲厂商 曾为第一期工程得标厂商乙的下包 后来该标案执行一部分后
在工程会申诉程序后 判乙厂商资格不符 所以机关就跟乙厂商终止合约
所以造成 甲跟机关有诉讼案 甲败诉
重新发包后他并没有与本案有任何关系 这是旧恨
过了几年 第二期工程发包 甲厂商得标
但是甲不按契约执行 跟机关纠缠两年后 又是一连串的调解 申诉 行政诉讼 停权
最后被机关部分终止契约 引发债务危机 这是新仇
以上为前言
现在这个甲厂商 摆明了就是跟机关杠上了 动不动就一直发文来 东戳西戳的
让我们承办的很辛苦
不过像是第二期工程 也才刚结案 他来文 我们还是会乖乖的回文 跟他吵
但是最近他不知道哪根筋不对
又扯回第一期工程 除了工程执行面外还扯到发包程序 那都是4~6年前的事了
而且也不是甲承揽的
依照采购法或是民法 机关可以拒绝回应吗?
真的是很头大阿 时间都浪费在他身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