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105年3月28日现职公务人员调任办法修正条文、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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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修正条文对照表第5条之修正说明第五点第(三)款略以:“……
至于任公职之考试、经历及完成学位学程之毕业科系,则无须有最近五年或十年之限制
,并予叙明。”
换言之,若以完成学位学程之毕业科系申请以学分认定职系专长,
则无须有最近五年或十年之限制
惟毕业科系除实务上即属调任职系专长外
(EX:法律系=法制,会计系=会计,财政系=财税行政)
另相近科系得否比照办理,可能还有赖相关机关制定相关标准。
※ 引述《a9301040 (加油)》之铭言:
: 调任办法第5条第3款及第6条第4款
: 有关以学分认定职系专长,业增订须最近10年所修习学分
: 始得采计之规定该学分采计年限事项,自106年2月1日施行;
: 于同年1月31日前以学分认定职系专长并据以调任者,
: 其所修习学分之采计则不受上开10年之年限限制。
: 调任办法第10条规定,自本年3月30日起依职组暨职系名称
: 一览表备注栏规定调任及依该办法认定职系专长取得现任
: 职务之职系专长人员,于任该职组职系职务满1年后,
: 始得再调任视为同一职组之其他职组职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