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cid99 (酸桔子)》之铭言:
: 原PO为自修的人事考生,资质驽钝看不懂条文,特来请益...
: 烦请人事前辈解惑,谢谢 :))
: 【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 第19条】
: I 机关长官覆核所属公务人员考绩案,如对初核结果有意见时,应交考绩委员会复议
: 。机关长官对复议结果,仍不同意时,得变更之。但应于考绩案内,注明其事实及理
: 由。
: II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所称有关人员,指受考人、受考人之主管,及其他与该考绩案
: 有关之公务人员而言。
: III 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所称陈述及申辩,机关应以书面通知当事人以书面或言词为
: 之,并列入考 绩委员会议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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