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为自修的人事考生,资质驽钝看不懂条文,特来请益...
烦请人事前辈解惑,谢谢 :))
【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 第19条】
I 机关长官覆核所属公务人员考绩案,如对初核结果有意见时,应交考绩委员会复议
。机关长官对复议结果,仍不同意时,得变更之。但应于考绩案内,注明其事实及理
由。
II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所称有关人员,指受考人、受考人之主管,及其他与该考绩案
有关之公务人员而言。
III 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所称陈述及申辩,机关应以书面通知当事人以书面或言词为
之,并列入考 绩委员会议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