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gcivilbear (bigcivilbear)》之铭言:
: 请问依据公务人员留职停薪来申请育婴留停时,如果机关不准,或是刻意压着公文不批(
: 机关老大压住),该向那个机关申诉?是保训会吗?可能我关键字用不对,google不到相
: 关讯息,希望有相关经验的版友帮忙提点一下,谢谢
1.按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4条略以:
公务人员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留职停薪,除第一款各机关不得拒
绝外,其余各款由各机关考量业务状况依权责办理:
一、养育三足岁以下子女者,并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请为限。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亲尊亲属老迈或重大伤病须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伤病须照护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国外工作或进修,其期间在一年以上须随同前往者。
五、其他经考试院会同行政院认定之情事者。
是以,公务人员倘以养育三足岁以下子女者,并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请留职停薪,
各机关不得拒绝,亦即法规未赋予各机关考量业务状况依权责办理育婴留职停薪。
2.次按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5条、第26条及第30条规定略以:
公务人员对于服务机关或人事主管机关 (以下均简称原处分机关) 所为之
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显然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复审(保障法&25)。
复审之提起,应自行政处分达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为之。(保障法&30)
公务人员因原处分机关对其依法申请之案件,于法定期间内应作为而不作
为,认为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复审。前项期间,法令未明定者
,自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为二个月。(保障法&26)
是以,倘原PO依前揭留职停薪办法申请育婴留职停薪遭服务机关拒绝(行政处分),
或依前揭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服务机关法定期间内消极作为不准驳(应作为而不作为),
原PO应于服务机关行政处分达到之次日起30日内,
或服务机关应作为而不作为2个月后,
向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即保训会)提起复审。
3.至原PO如何证明服务机关应作为而不作为达2个月,得将申请案挂公文系统及文号日期,
并同打印公文流程,若公文限期将届至,得办理展延以玆佐证流程。
若仍有疑义,得向保训会洽询或反映。
※ 编辑: willy1616 (123.192.249.230), 03/12/2016 12:49:19
好详细,谢谢您的分享(同为公务员缺乏知识的我真有点汗颜……)
作者:
Kinus (妈呀好大一颗炮灰)
2016-03-12 14:32:00原po首长真的很智障,没常识,这种事情也敢做
作者: star1277 (!!!) 2016-03-12 17:42:00
假设最后搞到复审才准育婴假 有谁会被处分吗?
作者:
WTF1111 (BBS少看为妙)
2016-03-12 18:38:00这还得等到长官压文两个月或是做成驳回的行政处分后才能使用的程序,长官如果不断的批再议、文存也拿他没办法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3-12 20:12:00个人对于大老板故意压文的 "背后原因"比较有兴趣这就看 当事人(原PO)愿不愿意自己说了..(啾咪~~~~)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6-03-12 20:45:00推清楚,很多长官都土霸王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作者:
deat (等待天明之时)
2016-03-12 23:44:00蠢到爆的长官,育婴留职停薪也敢挡。
第一次听到育婴留停的被挡== 这不是成功率101%吗?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3-13 17:25:00蒋公说过,以空间换取时间.......等拖到定案,工作搞不好已经做完了说不定长官就是要靠这个来争取时间
作者:
xoyster (若隐若现)
2016-03-15 16:50:00专业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