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PublicServan板 板规 v2.0

楼主: gavin79115 (蛤?)   2015-04-12 02:28:02
PublicServan公务人员板 板规 v2.0
v2.0修订时间:2015/04/12
一、本板宗旨:
本板系供讨论有关公职生涯的各项心得、心情、情报、公务经验交换等等,促进现职
公务人员增长见识相互交流之讨论用看板。有关国家考试相关文章请洽Examination
板,惟本板可开放至讨论各项考试录取后分发机关相关问题。非政府机关之国营事业
相关文章请洽Gov_Owned板。
二、看板规范:
(一)发文规范:
以下规范包含文章标题、内文、帐号暱称、签名档等于文章内会显示之内容。
1.禁止发表违反“PTT使用者条款”及“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
理规则”(PTTLaw板精华区)文章,违者文章迳行删除。
2.无关板旨文:禁止发表无关本板宗旨之文章,违者文章删除。
3.空白文、无意义文、一行文:禁止发表内文少于30字繁体中文字文章、或内容
空泛无法阅读文章,违者文章删除。
字数判断:标点符号、非繁体中文、表情符号、网址或故意增加之无意义文字
不列入字数计算。
4.转录文章、动画、图画等,须经原作同意且于文章内标示,违者文章删除。
5.禁止发表明显人身攻击或是未经允许于文章内公布他人足以辨识之个人资料,
违者文章删除,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禁言,至多30日。
6.禁止发表任何商品买卖文章,违者文章删除,禁言30日。
7.禁止未经当事人同意任意修改他人推嘘文,违者禁言30日。若推嘘文内有暴露
个资等必须删除理由时,请通知板主,由板主删除。
8.发表转贴新闻文章时须标明新闻来源网址及完整转贴内容,且禁止自行修改新
闻文章标题致误导,违者禁言15日。
新闻张贴数量限制:相同帐号(含分身帐号)须间隔5日(例如3号发表文章后
,8号才可再发)才可张贴。违者超贴文章删除,并禁言15日。
9.禁止发表讨论政党与政治人物文章,可单纯讨论无关党派之行政及业务文章。
违者文章删除,禁言15日。
10.发表或回复经板主公告停止讨论之主题,该文章删除,并禁言15日。
11.闹板文规定:发表以下言论且明显为恶意者:
(1)内容不实言论或刻意谎报误导阅读者之文章,本条由板友推嘘文及板主主观
认定。
(2)直接或间接间引起双方或多方对立之引战文章。
(3)不具公共讨论价值或内容文章。
(4)短时间于PTT其他超过2个以上看板发表类似文章。
(5)于本板重复发表或回应相似主题之文章过于频繁且无实质内容者。
(6)其余未列举但由板主主观认定已影响看板秩序者。
以上文章删除,并禁言30日,情节重大者或由板主认定以大量新注册帐号闹板
者,该文章退文处分,并永久禁言。
12.有关文章特定对象为公务人员之文章,如联谊文、学术问卷文等等,请先将文
章寄给板主,经板主审核后始得发表。若未经审核迳行发文者文章删除之。
13.为方便板友阅读、日后搜寻文章及板主收录精华区用,请尽量使用现有文章分
类。板主得因看板整齐度及资料搜寻方便性,手动修改标题分类或于标题加上
关键字以利搜寻。
(二)推嘘文规范:
1.禁止连续大量重复无意义、难以阅读、相似或空白之推嘘文,违者禁言7日。
2.禁止闹板推嘘文,闹板推嘘文定义详见(一)发文规范第10点,违者禁言7日。
3.禁止任何广告连结及商品买卖之推嘘文,违者视情节轻重处禁言7日以上,至多
30日。若明显为广告商推文则由板主提报至PTT法务部由站方处理。
(三)其余板规未尽事宜,则以PTT站规及中华民国法律为依据。若发生板规未规定状
况,板主将依比例原则临时应变处理。若有文章讨论串已偏离讨论主旨时,板
主将于公告后关闭讨论串并禁止回文,该讨论串收录至精华区,以避免占用看
板板面。
三、违规处分:
(一)违规累犯、分身帐号规范:针对同一帐号(含分身帐号)重复违反同一条板规
者,加重处分。加重处分方式可为:
原处分为文章删除者,加重处分为文章退文。
原处分为禁止发言者,加重处分为禁言日数增加15日。
若该帐号禁言期间,使用分身帐号发言者,则分身帐号及主帐号一同受禁言处
分,且由违规日起重新计算禁言日数。
(二)当事人对于其中一位板主判决处分若有不满时,可要求另一位板主重新受理,
另一位板主可维持原判决或与原判决板主讨论后重新改判。若原判决文已征得
其余板主附议则不受理改判。
四、违规检举:
(一)除人身攻击及公开个人资料部分仅由当事人向板主检举外,其余违规行为本板
任何使用者均可向板主检举。
(二)原则上请于检举区推文检举,检举时请附上违规文章代码(AID)、违规帐号、违
规内容及违反板规。如有特殊不得公开之原因,请同时寄信给所有板主检举。
五、申诉方式:
请见:
#1CLXxDNX (SYSOP) [ptt.cc] [公告] Ptt申诉制度变更
#1FhhlVRl (L_LifeJob) [ptt.cc] Fw: [公告] 检举申诉流程图
作者: malowda (malowda)   2014-02-13 02:28:00
年资不会断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4-12 11:09:00
附议
作者: sunline56 (阳光56)   2015-04-12 23:02:00
管太多太细了吧 两位忘了参选时自称要当小版主的吗
作者: knowing (花轰)   2015-04-29 22:20:00
工友有喔 哪单位想被当 工友可5/2上班 择日补休
作者: jiang12 (Blue)   2015-05-01 12:28:00
请问,要件1、2符合的话,现职铨叙为技术职系,但具转任一般行政职系资格,在尚未转任前,假如考上人事行政,是否具其法定任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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