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好,想请教俸给法17条
公务人员曾任下列年资,如与现任职务职等相当、性质相近且服务成绩优良者,得按年核
计加级至其所铨叙审定职等之本俸最高级;如尚有积余年资,且其年终(度)考绩(成、
核)合于或比照合于公务人员考绩法第七条之规定,得按年核计加级至其所铨叙审定职等
之年功俸最高级为止:...(略)
请问
1.中后段的"尚有积余年资"是什么意思呢?年资不是要任满一年才能计算,为什么会
"积余"呢?对于能提叙本俸最高级年功最高的界线不太理解。
2.分号前后指的都是略提的五项人员吗?
先感谢解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