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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地方行政机关 墓政承办)
不是很好处理的案子,请大家指点迷津,如下:
民众申请墓地使用,除原墓基用地外,在后方堆起土堤(如上图所示),该民众说法
“当时整地时,挖出很多大石头,就请人把大石头置于该墓基后方,覆土并植人工
草皮,以维护公墓美观”,也表示愿意签订切结书,如往后其他民众需要使用,针
对土堤之铲除绝无异议,但明眼人都看得出来,这是在造风水,后续也发文一个月
内限期改善,第一次(8月中旬)、第二次(9月下旬),也多次去电告知该民众,但至
今仍未改善,并多次私下央求民代(不只一位)来说情施压,【目前与主管都不会同
意让这土堤继续存在】,而年底选举将届,现任首长应该不太愿意在剩余任期内处
理,而未来新首长很有可能是之前受该民众央求的民代之一,以上为案情说明。
一开始的想法,是行为人经催告通知后仍不履行,后由公部门代履行后,并命该行
为人负担代履行费用,如仍不缴纳,即移送地方法院行政执行署所属行政执行处执
行该代履行费用,但昨天又想想,因为地方自治条例(乡、县市)墓政相关自治条例
,皆未针对该行为明定,另墓基主体经申请许可,应不属于滥葬情事,也无从下行
政处分(命令),这样的理解正确吗?这几天会发第3次限期改善通知,如后续仍不
改善,即内签经首长同意后,迳对该民众侵占公有土地行为向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主管表示代表也都在关心,表示催告3次再做处理,想拖过11/29选举)))
墓政相关自治条例无条文明定,以公部门立场,到底可不可以走“代履行”的行政
执行程序?还是应经民事法院提民事诉讼,依法院判决处置?毕竟“民事诉讼”蛮
麻烦的...。
(以上,感恩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