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公所业务单位(非行政科室)想依最有利标采购a物,故依采购法第56条:
...机关采最有利标决标者,应先报经上级机关核准。
是故函文县市政府,但工务单位采购科以属业务属性退文辗转到业务局处,原本要退回工务单位采购科,但被局里长官认为还是由业务单位主政
认为既然是业务属性所以分文到业务科(非行政科),我是那个民乐透的承办
我签核上去的意见大概是既然公所认为有最有利标的需要,请他们依采购法相关规定本权责办理
但签核过程很不顺利,政风表示业务单位未分析该采购案有浪费公帑之嫌,且事前未知会兼办单位,
会计则表示要我们说明采购法规定的上级机关是不是我们单位
有其他大大有遇过下级机关欲采用最有利标的相关情况吗?
被分到文已经有点哀怨...下级机关用自己的经费买东西,明明是问能不能用最有利标
经过我们行政科室后,变成我要帮忙说明...有高手可以协助吗/
有点无言.....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