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9-09-16/299283
一、单一自住的税率,从现行的1.2%,降为1%。
二、维持财政部订定自住房屋3户定义,第二户、第三户税率还是维持1.2%。因为这个部
分如果调整,影响范围会太大。
三、针对少数囤屋大户,分阶段累进。第四户到第五户,囤房税率2.4-3.6%;第六户到第
七户:3.6-4.8%;第八户到第九户:4.8-6%;第十户以后6-10%。
四、对于新建房屋,给予建商盖完预售屋后,给予1年时间出售余屋,仅课予1.5%税率;
但如果超过1年,则按照累进税率处理。这个原本是台北市根据自治条例采取的改革方案
,但却遭台北市议会反对,将期间从1年延长为3年。
五、空店税部分,对于住家房屋如果没有出租,也没有供人民团体非营业使用,要课予
5-8%的空店税。
六、如果出租的房屋,租赁契约经公证人公证,避免找人头假租约,可以申请租赁期间减
半征收房屋税。
我的问题在第六点
目前的房屋税条例也有出租就可以适用较低税率的规定
也有类似囤房税的规范
那黄国昌提出的房屋税修法 跟现行的规范有何不同?
我只知道目前房屋税属于地方税 黄国昌是想从中央立法来规范
可是目前的房屋税条例也是适用所有地方政府
那么中央立法跟地方适用 以目前的房屋税来说 有什么差别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