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FB] 黄国昌:法务部有肃贪决心吗?

楼主: jetalpha (月迷風影)   2018-06-25 23:56:04
心得:
本篇为 立法委员 黄国昌 2018/06/25 09:46的脸书发文,其中揭露前台北
议员秦俪舫在2009~2014年期间,共有78次“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之行为,
秦俪舫前议员因为这种行为遭起诉后,台北地方法院做出了奇妙的判决,使得秦
前议员虽然有犯罪事实,却不需对他的行为承担入狱的刑责。
在看完这份判决书后,黄国昌委员得到这是法官已经决定结论,再想理由的
结论。黄国昌委员除了披露他的推论过程外,也期待检察官能针对这个判决重新
提起上诉。(推论过程详见本文)
中国国民党籍的台北市前议员,台北地方法院做出的奇妙判决,该说中华民国,
不意外吗?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RC69F9j ]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FB] 黄国昌:法务部有肃贪决心吗?
时间: Mon Jun 25 11:32:24 2018
FB卦点说明:(繁体中文 20 个字)
台北议员秦俪舫贪污78次,明明至少要关七年,却能获法官以“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减刑,最后甚至可以搞到缓刑两年=不用被关?
让律师出身的立委告诉你法官怎么先射箭再画靶
FB连结: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943616485820593&id=449664581882455
https://bit.ly/2KePDaK
FB内容:
法务部有肃贪决心吗?
前台北市议员秦俪舫,从2009年一路贪污到2014年,共有78次“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
之行为,连续触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结果,台北地方法院竟然:
1. 只算成立贰罪(一届议员算一罪);
2. 每罪只判1年10月;
3. 两罪合并定执行刑2年;
4. 然后宣告缓刑。
最后结论就是“贪污没事不用关”!
看完这份判决书,我认为法官是先决定结论,再想理由。
为什么这么说?
1.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要只判1年10月,必须减刑二次。
(1) 第一次减刑,是因为秦俪舫已认罪并缴交所得财物,符合《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2项前
段规定。这个减刑合法合理,没有问题。
(2) 但是,凭什么再减一次?
法院适用的是《刑法》第59条“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
贪污诈财78次是“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
对不起,我完全无法理解法院的逻辑与价值!
2. 大幅减刑,每罪只轻判1年10月之后,接下来必须定“执行刑”。
两个罪,每罪1月10个月;依《刑法》第51条规定,法官可以在“1年10月~2年8月”的区间
,定执行刑。
结果,法院只定了“接近此裁量区间底限”的“2年”。
3. 只定2年执行刑有什么作用?非常有用!
因为只要超过2年,就不可能宣告缓刑。
必须
只定2年,才能为接下来的缓刑铺路。
经过如此巧妙的法律适用,终于达到“连续贪污6年可以不用关”的结论。
这是“公平正义”吗?还是纵容“贪官污吏”?
我想,检察官是否对如此荒谬的判决提起上诉,将清楚考验法务部不断宣示的“肃贪决心”
,到底是真的、还是在打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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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ex65536 (☆▽☆)y d(☆▽☆)   2018-06-26 00:08:00
为什么"情可悯恕"一直事判决理由@@? 这不就是人治吗?
作者: zzro   2018-06-26 00:44:00
台湾现在很多法律都是 平常没事 有事就拿来搞你执行与否 是看人的 以法治为名的人治
作者: lbowlbow (沉睡的小猫)   2018-06-26 10:13:00
也太扯了吧,为何78次收贿可以判两例XD 那陈水扁呢XD台湾的地方法院等级真的很多莫名其妙的判决…法检都常常出很严重的包却没人可管,快把烂五权宪法改掉啦
作者: Nighty7222 (霞菊的美食家)   2018-06-28 15:09:00
推推
作者: syuanling (LingEr)   2018-06-29 07:06:00
高调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8-06-30 10:24:00
没有 下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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