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本篇文章为 时代力量党团 2017/11/20 10:54 的脸书发文,内容在说明
徐永明委员会站在发言台上提出会议无效的原因,在于立法院议事规则里的复议
规定。
本篇文章也是劳基法修正相关阅读,提供给关心劳基法修法进度的版友参考。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Q4bh5v- ]
作者: soulbug (缺陷)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FB] 时代力量党团-为什么徐永明提出会议无效
时间: Mon Nov 20 12:31:56 2017
FB卦点说明:
资进党以前在用的议事手段
等到立委过半
就不能再用了
话说当初林淑芬同意一读
反而起到很大的作用
不然时力大概也不能这么搞了
FB连结:
https://goo.gl/Z9TtNm
FB内容:
【为什么徐永明要站在发言台上提出会议无效!】2017-11-20
今天(11/20)早上,时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在程序发言时针对复议期间能否排案提出询问
。根据立法院议事规则第七章“复议”(第42-45条,提出与原本意见不同之权利,和“
覆议”、“附议”都不同)规定,第43条:“复议动议,应于原案表决后下次院会散会前
提出之。但讨论之时间,由主席征得出席委员同意后决定之。”
这就是一般所称的“二周复议期”。
一般如果报告事项一读后想要立即排案,委员会开会通知会明列“如有复议则不予处理”
,因此会要求各党团出具“不复议同意书”才能排案。如果依照第42条之规则,有资格提
出复议的人,就是要之前赞成的人才可以,也就是为什么,今日徐永明委员会主张会议无
效,除非出具60位周五院会按“赞成”的委员们所有的“不复议同意书”,只要少一张,
复议期就是到下周二为止(11/28),委员会才有排案权。
同样地,这也是为什么,无论在去年的劳基法审查时陈曼丽故意表达不同意见以用掉一次
复议权,就是为了闪过“复议”的可能性,加速法案推进。同样运用复议手段的方式,民
进党团比我们更熟悉许多。
民进党委员依照经验法则来说,已经提出不复议同意书的人已超过可提出复议的人数,因
而取消了“复议权”,这是过度解释。每位立法委员都是独立行使意见的,只要在法令时
间内没有办法提出所有的不复议同意书,就是不能排议案。
同样的作法,在2014年4月11日院会通过“两岸协议监督条例”之后,内政委员会召委张
庆忠即拟于周一(4/14)内政委员会排审,当时的民进党党团提出以“复议权”来作为抗
议,当天公听会后来草草结束。有案可查。(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770065)
徐永明委员所做的,就是在遵守立法院议事规则,行使一个立法委员的职责所在。
● 立法院议事规则: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9
● 立法院第 8 届第 5 会期内政委员会“两岸订定协议处理及监督法制化”公听会会议
纪录
https://npptw.org/qYEd8s
照片:
https://goo.gl/eQA935
https://goo.gl/NUFk24
https://goo.gl/ByDQZ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