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报] 李明哲案起诉书全文逐字稿

楼主: ihcaoe (Ihc)   2017-10-20 22:23:33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 引述《ihcaoe (Ihc)》之铭言:
: : 3.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针对公政公约第19条所作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中,特别提到对言论自
: : 由的限制,不得用作逼迫提倡多党民主政治、民主原则、与人权保障人士封口的借口,也
: 我都已经说了
: 联合国宪章在大国面前都可以只是参考用的
: 更不用说效率更低的公约了
: 实际上 你光看丝诺登和刘晓波以及wikileak的例子
: 就可以发现 这些只是大国玩的文字游戏
: 更何况 公约并没有高于各国法律的法源依据
不错的文章,推荐大家从头看到尾,黄色字为引用
http://www.taedp.org.tw/story/2732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序言
“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各国有义务
必须促进人权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明认个人对他人及其对隶属之社会,负有义务,
故职责所在,必须力求本公约所确认各种权利之促进及遵守。”
两公约于国内落实的效力
“台湾又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签了两公约,到底有什么用?”“政府违反公约,
又不会怎样?”“国际人权潮流与我何干?”上述几个问题,常见于,当人权团体利用
国际公约倡议时,所引发的后续疑问。这些问题背后,其实隐含了两个个更根本的问题,
亦即不被联合国所承认的如台湾这样的国家政府,在自愿签署(sign)和批准(ratify)
两公约后,到底有没有效力?以及退万步言,就算我国立法院透过国内立法的方式,通过
一部所谓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
(以下简称两公约施行法),立法明订落落长的两公约所有条文,都“具有国内法律之
效力”(施行法第二条),如此就确保两公约所揭示保障人权之所有规定,在台湾就
不会有权利被侵害的疑虑吗?
其实可以分成两部份来讨论
1. 公约有没有约束力
2. 有国家违反公约时,我们可以怎么做
第1个部份
文章写得满完整的,我引用一段,详细请大家看完文章,是有帮助的
基本上,联合国人权机制非常鼓励各国在国内的落实,而且这也是两公约除了具有法律
效力之外,更重要的缔约国责任与义务,亦即必须透过“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教育
以及其他方面的适当措施,以履行其法律义务。”(公政公约第31号一般性意见第7段)
第2个部份
不管是宪法、法律还是公约
大多是为了限制政府的权力
这个就是法治,依法治理
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些法
像是迫迁、暴力驱离、…
就是要靠公民社会的谴责、抗议、游行或施压等
逼迫政府走回法的限制
政府违法
除了国内自主的公民社会外
国外的施压也是相当重要的
因此,在李明哲这个事件中我们要谴责中国扩张管辖权而侵害了言论自由
: : 不得用来正当化对行使言论自由之人,包括记者、法官、律师、及蒐集与分析人权情况资
: : 料的人,进行攻击、恣意拘禁、酷刑凌辱、威胁人身安全或杀害等行动。
: : 中国今天违反言论自由的限制,大家不作声
: : 下次又违反其他条时,已经来不及了
: : 所以这次的事件我们必须重视
: : 中国不得假借这次事件,伤害言论自由,扩张管辖权
: : 所以我们要谴责这些扩张管辖权国家
: : 不得伤害到言论自由
: : 因此,在这次的事件中我们必须重视
: : 中国不得假借这次事件,伤害言论自由,扩张管辖权
作者: SIDK2815 (SIDK2815)   2017-10-20 22:41:00
台湾有订两公约施行法
作者: nadekowang (库特わふ)   2017-10-21 13:20:00
公约并没有高于各国法源依据,这句话要打一个问号台湾有两公约施行法,至少效力等同于法律中国方面两公约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多数法律见解效力位阶也等同于内国法律至于其他国家 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签署 批准后至少效力等同法律位阶。有时再想,华人对于国际法的认知是否还在先秦时代常常把应然面和实然面混为一谈总认为拳头强就不用理会了,问题是在战争前你还是须要国际法体系的调解。现在哪个国家一言不合就开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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