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投书]《文资法》应尽快增修公益诉讼!

楼主: ben1234q (benpeace)   2017-09-30 12: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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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en1234q (benpeace) 看板: FJU
标题:[投书]《文资法》应尽快增修公益诉讼!
时间: Sat Sep 30 12:41:07 2017
  上周末中国新歌声于台大操场举办活动引发后续的喧然大波,尤其是协办的台北市文化局
。而刚好半个月前,台北市文化局因前国防部长俞大维故居保存与柯市长的发言内容接连
发表了新闻稿和中央频频隔空喊话,希望文化部能完备法令与资源。光鲜亮丽的艺文活动
沦为践踏学生权益与文化统战的工具固然令人愤怒,然而比起有语文声音的活动需要关注
,无声的文化资产更需要众人的介入。
  以目前因校内的改建案而使笔者遂而提报的辅大文化资产为例,其中的情人坡是片无
声无息的优美绿地,却因为校方如前瞻计画般的不当发展主义思维而正陷入了消失的危机
中,故赶紧向文化局提报为文化资产,以便能依《文资法》的规定暂时免于被破坏。
  在台湾,《文化资产保存法》是文化资产主要的法源依据。然而在实际的运作上,往
往却有文化资产无故自体燃烧、某些毁损行为的罚则过轻的怪象与漏洞产生,其中的原因
往往会和建案等经济利益高度相关。然而公众若想提报文化资产以便维护的话,虽现行的
《文资法》第十四条明定非所有权人的个人或团体皆可做文化资产的提报,亦可对文资审
议的结果提起诉愿与行政诉讼,然而在第九条第二项中却规定能进行权利救济的主体的仅
是“所有权人”,而在其他的文资案例中,也曾有其他非所有权人的提报者因此而不被受
理的先例出现过。
  《行政诉讼法》第九条就有对公益诉讼做出规定:“人民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
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项,对于行政机关之违法行为,得提起行政诉讼。但以法律有特别规
定者为限。”,而《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宪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及两公
约的本文与法律解释(《经社文公约》第十五条及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二十
一号一般性意见)也都有提及文化的重要性,且财产权并非神圣不可受到任何限制,若政
府真要贯彻对文化资产之重视的话,就应该尽速先从增修《文资法》中的“公益诉讼”条
款开始才是,使文化资产的公共利益能获得更大程度的保障,让台湾早日从鬼岛变成有文
化的岛国!
原文网址:https://goo.gl/hi2d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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