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wetteland的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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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 第 四 章 罢免
> 第 一 节 罢免案之提出
> 第 75 条
> 公职人员之罢免,得由原选举区选举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罢免案。
> 但就职未满一年者,不得罢免。
> 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之当选人,不适用罢免之规定。
立法委员在2016年2月1日宣示就职
也就是2017年2月1日可以开始提案罢免
> 第 76 条
> 罢免案以被罢免人原选举区选举人为提议人,由提议人之领衔人三人,填
> 具罢免提议书一份,检附罢免理由书正、副本各一份,提议人名册二份,
> 向选举委员会提出。
> 前项提议人人数应为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二以上,其计算数值尾数
> 如为小数者,该小数即以整数一计算。
> 第一项提议人名册,应依规定格式逐栏详实填写,并填具提议人国民身分
> 证统一编号及户籍地址分村(里)装订成册。罢免理由书以不超过五千字
> 为限。
> 罢免案,一案不得为二人以上之提议。但有二个以上罢免案时,得同时投
> 票。
> 罢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项规定者,选举委员会应不予受理。
提议连署人数要该选区可投票公民百分之二以上
> 第 二 节 罢免案之成立
> 第 80 条
> 前条第二项所定征求连署之期间如下:
> 一、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直辖市长、县(市)长之罢免为三十日。
> 二、县(市)议员、乡(镇、市)长、原住民区长之罢免为二十日。
> 三、乡(镇、市)民代表、原住民区民代表、村(里)长之罢免为十日。
> 前项期间之计算,自领得连署人名册格式之次日起算。
> 罢免案提议人之领衔人,应将连署人名册二份,于第一项规定期间内向选
> 举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前项连署人名册,应依规定格式逐栏详实填写,并填具连署人国民身分证
> 统一编号及户籍地址,分村(里)装订成册,连署人名册未依规定格式提
> 出者,选举委员会应不予受理。
提案通过后
立法委员罢免案连署要三十天
> 第 81 条
> 罢免案之连署人,以被罢免人原选举区选举人为连署人,其人数应为原选
> 举区选举人总数百分之十三以上。
> 前项罢免案连署人人数,其计算数值尾数如为小数者,该小数即以整数一
> 计算。
> 同一罢免案之提议人不得为连署人。提议人及连署人之人数应分别计算。
罢免案连署要该选区可投票公民百分之十三以上
接下来开始整理各选区的投票资料
只要民进党立委要硬过一例一休砍七天假
我一定会呼应wetteland的呛声把罢免作业准备好
明年二月开始跑罢免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