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qooisgood: 各别拜访的问题是在??? 还请赐教 09/06 00:01
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条
行政机关作成限制或剥夺人民自由或权利之行政处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条规定,通知处分相对人陈述意见,或决定举行听证者外,应给予该处分
相对人陈述意见之机会。但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 104 条
行政机关依第一百零二条给予相对人陈述意见之机会时,应以书面记载下
列事项通知相对人,必要时并公告之︰
一、相对人及其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
二、将为限制或剥夺自由或权利行政处分之原因事实及法规依据。
三、得依第一百零五条提出陈述书之意旨。
四、提出陈述书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事项。
前项情形,行政机关得以言词通知相对人,并作成纪录,向相对人朗读或
使阅览后签名或盖章;其拒绝签名或盖章者,应记明其事由。
第 105 条
行政处分之相对人依前条规定提出之陈述书,应为事实上及法律上陈述。
利害关系人亦得提出陈述书,为事实上及法律上陈述,但应释明其利害关
系之所在。
不于期间内提出陈述书者,视为放弃陈述之机会。
第 106 条
行政处分之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得于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第四款所定期限
内,以言词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代替陈述书之提出。
以言词陈述意见者,行政机关应作成纪录,经向陈述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
其内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盖章;其拒绝签名或盖章者,应记明其事
由。陈述人对纪录有异议者,应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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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私下沟通会造成资讯不够透明,居民在沟通当下无法取得、比较各方资讯,
此时政府话术的施展空间就会非常大,像是“现在不签就没机会了唷”、
“看你那么有诚意,多给你一点优惠,但是别说出去”、“那个谁谁谁都签了耶”,
或像是先派台电去把电缆剪掉,再私底下跟住户协调签下安置方案就复电,
顺便缓拆到12月底之类的手法,搭配怪手渐拆渐近,效果绝佳。
只有公开的协调会才能保障政府和人民双方,没有会议记录的协商,
政府被抹黑不也是难以澄清?做事情真的不要想偷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