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拿大便换黄金??论此文的逻辑谬误

楼主: elmotze (On my way)   2016-06-17 17:20:59
这边再开一个比较文。
假设雇主与劳工约定按月给薪,每日工时40小时,每日工作八小时,
 休息日分配于周六,例假日分配于周日;但雇主因需要要求常态加班8hr,
 其各类分配方案如下。
 (1)对劳工最有利的方案,也是高教工会拿来比较的方案。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当周合计
正常工时 8 8 8 8 8 0 0 40
延长工时 2 2 2 2 0 0 0 8
合计工时 10 10 10 10 8 0 0 48
此案之加班费计算为8*1.33=10.64。
 (2)于本修正草案中,雇主会采用的最有利方案。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当周合计
正常工时 8 8 8 8 8 0 0 40
延长工时 0 0 0 0 0 8 0 8
合计工时 8 8 8 8 8 0 0 48
此案的加班费计算依草案为8*2,但给付时需扣去已给付之月薪,实领为8.00
但是方案(1)对雇主较为不利,
 因此在比较时就必须考虑这个方案实际出现的可能性。
 换言之这个方案是比较不可能出现的"理想状态",属"优于法定之待遇"。
 拿"优于法定之待遇"来比较,先天上就会有疑虑。
 就跟拿某公司加班费是薪水之外再给三倍钱,
来抨击劳基法规定是1.33~2.00还要扣已付月薪不够高一样。
 要对修法作出评价,应是跟原法作比较。
 (3)符合现行条文中对雇主最有利的方案。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当周合计
正常工时 8 6 6 8 6 6 0 40
延长工时 0 2 2 0 2 2 0 8
合计工时 8 8 8 8 8 0 0 48
此案之加班费计算为8*1.33=10.64,给付时需扣除已给付之月薪,实领为2.64。
 比较方案(2)与方案(3),可知修法之后劳工的待遇底限得到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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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提几点供思考一下。
 追求理想,天经地义。
 但是理想是否能达成,必须看现实条件是否符合。
 要追求劳工待遇底限的提升是正确的,
 但是现实上,有许多公司处于低景气或草创期,
 长期亏损或是在盈亏之间摆荡,而这是拟定法律时必须一并考虑的状况。
 法定待遇大幅提升了,但劳工失业了,一点也没有比较好。
作者: 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   2016-06-17 17:34:00
用低薪压失业率我觉得是本末倒置
作者: tcpic (麻雀)   2016-06-17 17:49:00
这样的说法有一点危险喔 会把调整假期跟倒闭连结我是觉得 长期要做的比较类似柯P说的 不是都不要倒闭而是失败能够再起的环境这样的思维同时存在于劳工与雇主身上:被开除/倒闭就完蛋对雇主而言 亏待劳工不会死 降低获利才会 当然选择前者..
作者: DJcat (猫浮)   2016-06-17 18:06:00
所以还得感谢有2方案的存在,要感恩资方是吧,扯
作者: yudi1991   2016-06-17 18:32:00
劳工失业公司哪来生产力? 用这种话术恐吓根本资方打手
作者: hsnumax (^_^)   2016-06-17 18:35:00
作者: MADAOTW (MADAO)   2016-06-17 18:49:00
很多国家已经证实工时跟GDP没有什么正相关
作者: DJcat (猫浮)   2016-06-17 19:27:00
elmo先生超关心公司行号,奴工们要多舍身处地
作者: lamda (钢琴加吉他)   2016-06-19 09:39:00
奇怪国民党执政时怎么不见你这么主张阿颜色对了转个弯也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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