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论死刑与随机杀人犯─超越人权,更关乎共

楼主: avalox (...)   2016-05-21 23: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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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论死刑与随机杀人犯─超越人权,更关乎共同体建立与否
【完整内文】
"[自由时报记者吴仁捷/新北报导]北捷喋血案今天宣判,不少媒体前往犯案的杀人魔郑

与父母住处采访,但管委会与保全完全封口,直呼他们(郑捷家人早已搬走),加上是前
住户私事,要媒体不要再打扰社区,对郑家一事噤若寒蝉;据了解,北捷喋血案后,因社
区一名住户是杀人魔,社区也人心惶惶,丝毫不想与郑捷沾上边。"
关于死刑之存废,有人强调杀人的结构性因素,“社会”应负更大的责任,故反对死刑;
有人强调“个人”有完全的自由意志抉择杀人或不杀人,故个人应依法面对死刑的惩罚。
本文则认为,介于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小“共同体”(community)之存在与否才是关键。小
共同体能培养个人参与公共领域的责任感,强化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连结,从中学习尊重自
我与他人之生命,化解个人的原子化现象,从根源降低悲剧发生的可能。
“community”一词,中文能翻作“共同体”、“社区”、“群体”或“社群”。简单的
定义,系指基于血缘、地缘与心灵,具有共同信念、价值、需要、目标与利益,关系相对
直接、紧密而持续,生活在一起且互动程度高的社会组织。
但如同上面的报导,即使新闻用“社区”来描述郑捷的住宅大楼,但是从该大楼的空间条
件、相关报导对郑捷性格的描述,以及案发之后邻里的反应,很难想像实际上他是一个曾
实质参与社区,并与之拥有直接、紧密而持续的关系的一份子。甚至,像这样单元之间彼
此孤立、对外高度隔绝的住宅大楼,其成员的组织程度是否符合“共同体”(个人偏好此
对应于community的翻译用语)的概念都很成问题。根据报导,郑捷与社区之间的关系很
可能向来疏离,犯案后更直接成为社区排除、否定的对象,好似郑捷从来就跟社区无关,
只是刚好住在同一栋大楼,被社区切割也是理所当然。事实上,这只是个开始,郑捷之后
将面临一系列更残酷的排除。死刑定谳,让他被国家与社会所排除。三声枪响,更最终宣
告了整个人类所知世界对他的排除。
然而,郑捷是否曾为共同体的一份子,与他的最终结局之间不无关系。有一句话说:“要
教好一个孩子需要整个村子的力量”(It takes a village to raise a child)。相反
的,一个对孩子漠不关心的村子,孩子学坏的风险也将提高。本文无意否定任何郑捷所应
负起的个人责任,但是因共同体阙如而产生的种种社会问题,却是身处于现代社会的每个
人,无法逃避的共业。
共同体与社会
事实上,大于个人与家庭,小于社会与国家的各种小“共同体”,如亲缘团体与社区组织
,因其天然的情感连结,是家庭之外最能给个人提供参与感与归属感的社会组织单位。透
过参与小共同体,为之贡献己力,个人能自然而然的取得一公共领域的身份,学习到公共
参与所应具备的个人素养与政治德行,并从中见微知著的理解整套社会所共享的伦理与法
律规范。易言之,参与熟悉的小共同体的经验,往往是个人能有效参与更广大的社会的前
提。
小共同体也能赋予个人一种非官方、基于私人之间契约关系的公民权利,透过互助合作的
组织力量创造资源,并与参与者分享组织资源,协助其面对种种“私人的困扰”(privat
e troubles, C. Wright Mills语)。甚至,当个人受到更大的共同体(如:国家)的压
迫时,能为个人提供保护,并在必要时集结成为一股公共的力量与之对抗。因此,参与小
共同体的经验,也能成为个人理解其公民身份的重要参照,从中明了个人、共同体与国家
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也体会到个人自由、生命与财产的无上价值。
德国社会思想家滕尼斯(Ferdinand T霵nies)将这种基于“自然意志”(natural will
)(如:情感、共同记忆、风俗、血缘与地缘)所形成之成员之间高度互相依存的紧密组
织,像是家庭、邻里、村落与乡镇,称为“Gemeinschaft”(中文直译即为“共同体”)
。与之相对的,则是基于“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如:理性计算与个人利益)
集结而成各种规模不一、关系相对疏离的团体,小至利益团体、大至城市与国家,也就是
滕尼斯所称的“Gesellschaft”(社会)。滕尼斯虽不否定后者对于现代化与工商业发展
的必要性,却难掩对前者的怀旧乡愁,感到小共同体才是个人情感最初与最终的归属、才
是人类文明发源的土壤。
脱序、偏差与共同体的缺席
一个个体长大成人走出原生家庭之后,共同体能扮演一个中介的角色,首先满足他安全感
与归属感的基本需求,进而帮助他适应社会,并在其社会化的过程当中提供适当的引导。
若没有共同体的中介,个人将被迫直接面对冷漠而精于算计的现代社会与国家官僚体制,
于是“社会”对他来说,将只是一套抽象的原则与缺乏情感连结的大型组织,因而容易产
生对社会的疏离。
社会学开山祖师涂尔干(Emile Durkheim),用“脱序”(anomie)一词,来形容在社会
高度分工的现代化过程中,原本能团结所有人的集体意识,随着传统价值与社会组织的消
逝而逐渐瓦解,使得个人或社会产生无所适从的迷乱现象。
脱序的社会状态,也被认为是个人发生“偏差”(deviance)的客观条件。当脱序的个人
再也无法感受到自己与他人之间有任何连结、再也不觉得社会共享的伦理规范与法律有任
何意义、再也无法认知到自我与他者的生命能发挥任何价值,这意味着所有能够拉他一把
的力量,能够引导他与关怀他的社会机制,全部同时停摆。
随机杀人,即为最极端的偏差行为。被害人与杀人犯先后失去性命,则是个人、双方家庭
、所在社区与整个社会的共同悲剧。郑捷本人自有应负的责任,然而台湾社会内部小共同
体的缺位也是事实。
顺民们廉价的生命
小共同体建构程度不足,是东方专政主义笼罩下之东亚社会的共同现象。中国在秦政之后
成为“废封建、行郡县”、以官僚体系为本位的国家,基本上不允许基层出现任何可能挑
战中央权威的小共同体。较之西方,东方专政主义治下的人民基本上缺少建构共同体的传
统,也较无自发地组织自治团体的意识。
共同体长期缺位的结果,就是个人生命的贬值。没有权力制衡与地方分权的体制设计,让
帝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天子之下,无论将相还是草民,都没有强大的共同体为之提供
生命财产的保护。因此,在集权的官僚国家面前,他们的性命并不值钱,都是可杀的奴才

举例来说,许多人应还记得历史课本上所说的元朝时人分四等,其中最高等的蒙古人与最
低等的南人(南宋遗民)之间的地位绝端不平等:南人杀了人要处死;蒙古人杀了人则只
要赔偿一匹马。事实上,这不只是因为异族统治下的差别待遇,更是因为两个团体之间因
小共同体的存在与否,以及组织程度的不同,而形成生命价值的落差。篱古人系小共同
体林立的部落社会,大汗本身并不拥有至高无上的专断权力。因高度组织化,故总是能以
寡击众。人口是蒙古人数倍、然低度组织化的南人,遇到蒙古人的进犯则一触即溃。蒙古
部落的男人多是骁勇善战的武士,对自己的大小共同体都有具体的贡献,天下也是靠他们
打下来的,他们的生命自然珍贵,很少被任意处死。相反的,一盘散沙的南人,即使在在
元代以前,也都是可杀的客体。
刑罚的不对等,只是显示了两个团体各自的历史传统,以及各自成员在生命价值上的价差
,其中的关键仍是人们是否有能力负起建立小共同体的责任。组织程度高的生命自然珍贵
,一盘散沙的生命自然廉价。
顺民们无法透过自组织对抗中央权威,于是只能臣服于严刑峻法的威吓。顺民从来不知如
何用自己的力量形成小共同体,也不知如何主动的在生活周遭产生秩序。相反地,顺民像
是患了斯德哥尔摩症候群般,迷信草菅其性命的严刑峻法与国家暴力,将官僚国家的专制
视作秩序的唯一来源。
台湾,即使在所谓“民主化”以后,仍偏好官僚国家的理性与高效,忘却了身为公民在享
有权利的同时所应主动负起的责任。当妨害小共同体建立的障碍已经移除时,我们仍缺乏
建立小共同体的意识。我们甚至主动要求严刑峻法的执行,要求给官僚扩权。众人皆曰杀
的呼声,可以说是自己给自己的生命贴上一个低价码的价格标签。讽刺的是,我们给自己
定的价码,几乎可以说恰如其分的反映了一直以来的事实。因此,我对废不废死刑这回事
暂时没有任何意见。
人权理念的限制
法国哲学家洪席耶(Jacques Ranci锇e)曾提及一个吊诡的现象:“人权成为了没有权利
之人的权利。”意即,越是高声呼吁抽象的人权,越代表正存在着某个没有任何实质权利
的群体。
一个人没有权利的原因,可能是已失去共同体提供的合法身份(如:被迫离乡背井的难民
),或是如第一段所述,已被共同体所排除(如:死刑定谳的随机杀人凶手)。这两种没
有权利之人的共同点,就是他们都已无法参与任何的共同体,因此无法拥有透过公共参与
来取得任何成员身份。
像郑捷这样的人,无疑已被排除在“大”共同体(国家与社会)之外,于是这时候人权团
体开始介入,要求保护他的人权,只是显示了他已经失去任何权利的事实。然而,因为台
湾缺乏小共同体的传统,一开始到底有没有一个小共同体,能够为他的公共参与提供足够
的机会,也都很成问题。
如前面的分析,透过参与小共同体,个人可取得一非官方的公民身份,享有专属于成员的
公民权利,这样的人,因为有小共同体的保护,怎样也不会完全没有权利,因此很少落到
需要人权来保护的荒凉境地。
鄂兰(Hannah Arendt),认为“完整的人”,即为能同时参与公私领域的人。难民之所
以成为没有权利的人,是因为他们已丧失在公共领域进行政治行动的能力,只剩下维持生
活必须的私人领域,因此失去成为“完整的人”之资格。鄂兰据此发现了人权概念的抽象
性(abstractness)。人权,仅是那些“除了是人以外什么都不是”的人的权利(rights
of those who are only human beings)。他们无法参与公共领域,无法通过参与具体
的共同体取得权利,因此才需要人权的紧急救助。因此,透过建立共同体,扩大人们对于
公共领域的参与才是重中之重。
个人需要人权,常是因为他们穷得只剩下人权。当一个社会越高声呼喊人权,代表这个社
会有越多权利上的穷人。“人权立国”,则代表这个国家并没有足够的空间让人民参与公
共领域。因为,组织程度足够高、小共同体足够发达的社会,个人可从参与公共领域的过
程中享有许多具体的权利,而不需要抽象人权的保护。
用人权的概念来反对死刑的相关讨论,只是在末节尽最后的努力。在此并非要否定人权团
体奋斗的价值,但不管死刑最终有没有执行,悲剧都已经造成了。不论是个人无差别杀人
,还是国家有差别杀人,都已经是无法挽回的结果,也都意味着人命价值的贬损。
许多人权团体乃“议题导向”,着重在重大议题发生之后,对所不欲的结果进行矫正,却
较少讨论,在重大议题发生之前的平时,如何使人愿意用自己的力量,由下而上的组织属
于自己的小共同体。也较少讨论如何从生活周遭着手,扩大个人的公共参与,让更多的人
成为公私兼备的“完整的人”。如果平常就有健康的社会组织让个人能取得自然的权利,
人权的矫正将非必要,甚至也不需要刻意预防人权的妨害。
在社会中重建共同体
千百年来的传统,让人们迷信只有大共同体(国家)的官僚体系才能保证个人权益与社会
秩序,对于小共同体的建立则兴趣缺缺。这种对大共同体的迷信引起了一个恶性循环:大
共同体强大,小共同体阙如→低度组织化的状态使人命掉价→对生命价值缺乏体认的个人
犯下重大罪行→同样对生命价值缺乏体认的个人要求大共同体透过严刑峻法来确认社会秩
序→继续依赖大共同体提供虚假的安全感→小共同体的建立仍遥遥无期→人们持续低度组
织化的状态→个人生命持续掉价→下一次的不幸事件。
如果只是被动等待大共同体给予权利,却不愿意透过建立小共同体扩大公共参与,我们怎
样也很难称得上是公民。依赖成性的顺民之生命价值,则永远低于勇于负责的公民。
滕尼斯对人们倾向依赖国家使得共同体不振的状态,开出了自己的药方,即透过下面两个
方面,“在社会中重建共同体”:一是保留古老的共同体形式,如自治市(并不存在于东
亚的传统);二是建立新的共同体,如滕尼斯本人投入的伦理文化协会与其他工会活动。
缺乏古老共同体传统的台湾,仍可思考如何建立新的共同体,在亲缘团体,在邻里社区,
在地方,在学校,在工作场合,在有共同价值、旨趣与信念的团体之中,从新把自己与他
人连结起来,重拾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主动创造使个人享有更多权利的条件,减少容易使
个人发生悲剧的客观因素。
说“郑捷的无差别杀人,我们都推了一把”,不过是把责任无差别、且不分远近的归给了
所有人。我们应该要问的是,当悲剧发生之前,谁能够借由小共同体的坚实力量,就近伸
出援手,“拉一把”那些迷失的个人。
小共同体汇集成中共同体,中共同体集结成大共同体,于是,层层推叠的共同体林立,社
会高度组织化,公民将不需依赖“把个人生命交给国家”的方式来维持秩序,也不需要在
不幸发生之后才向国家声索人权的保护。因此,如果我们想要一个尊重个人权利、珍视生
命价值的台湾社会,必须从建立共同体着手。
【转录连结】
http://www.storm.mg/article/119611
【转录心得】
本文认为小共同体的建立能降低个人的风险,从生活周遭把人与人团结起来。人团结起来
就成为小共同体,个人透过参与公共议题就能成为公民,从中理解社会规范,个人权利义
务与生命价值,减少悲剧发生的可能。
大家觉得如何呢?
作者: xspeed1005 (xspeed1005)   2016-05-22 01:57:00
共同体真的有这么好?共同体里都是好人?共同体里的人都明辨是非没有偏见或歧视?不少人心理精神科看不停,就是被社会上大大小小的共同体逼出来的
作者: Jameshunter (幻剑)   2016-05-22 01:59:00
结果创造出一堆小团体互相攻击 别忘了要团结一票人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贬低非团体成员或创造敌人(不管真假)应该说你讲得早就实现了 只是跟你想的完全不一样
楼主: avalox (...)   2016-05-22 03:06:00
愿意参加公共事务的人会至少比较有底线吧互相攻击没那么恐怖 就跟一堆小党争来争去还是一家人一样国民共同体摆在那里 又有法律约束 又不是要打打杀杀共同体在有自治传统的西方都在瓦解 东方是根本没建立过因为国家都帮你服务完了
作者: xspeed1005 (xspeed1005)   2016-05-22 03:19:00
护家盟也爱参与公共事务,你觉得他们的底线在哪?
楼主: avalox (...)   2016-05-22 03:25:00
那些人就是天真愚蠢 但也不是坏人 至少不会随机杀同志吧没有这些人出来闹 议题还炒不热咧
作者: xspeed1005 (xspeed1005)   2016-05-22 03:33:00
只看到新闻上的吵闹,你有想过家人如果是护家盟,他的共同体对他造成多大的伤害?他们不见得会杀人,但同志到是可能被他们逼得去随机杀人;这些人是一大群蠢人被小群坏人控制去做一些伤害别人的缺德事,这同时也反应共同体很大的问题,你根本没办法确定共同体是良善的
楼主: avalox (...)   2016-05-22 03:38:00
先不说良不良善 一个团体的核心价值如站不住脚 说服不了人他不就自然萎缩了像老K一样 所以要维持很多共同体自由竞争
作者: xspeed1005 (xspeed1005)   2016-05-22 03:42:00
护家盟的核心价值不就说服了不少人?共同体也未必是正式团体,这种人自然聚合的团体,大部份都是容易操众的
楼主: avalox (...)   2016-05-22 03:42:00
话再说回来 同志要不被欺负 要被更多人了解 也是要团结起
作者: xspeed1005 (xspeed1005)   2016-05-22 03:46:00
同志团体组成的共同体里面就一定是好人吗?他们就一定相契合吗?他们就一定不会造成彼此的压力吗?你在发表
楼主: avalox (...)   2016-05-22 03:46:00
本来社会上永远都有挺同反同的人 谁也不可能消灭谁
楼主: avalox (...)   2016-05-22 03:47:00
让他们结成团体互相摊开来辩论 也是法律保障的自由旁观的人不也越看越明白?那你觉得NGO管他意识形态怎样 全废了 个人都只代表个人这样的社会有比较进步吗?什么工会 环团 人权团体 全都不要了 反正里面可能有坏人
作者: xspeed1005 (xspeed1005)   2016-05-22 03:51:00
你真的很天真,你只看到表面的争论,底下经历的挣扎的不知就逼死多少人,每一个在痛苦挣扎的人都是一条人命
楼主: avalox (...)   2016-05-22 03:52:00
唉 你不断扣我天真的帽子没有意思啦
作者: xspeed1005 (xspeed1005)   2016-05-22 03:52:00
不是报纸上的数字;我没有觉得要癈除共同体,也不可能
楼主: avalox (...)   2016-05-22 03:53:00
这么说好了 痛苦挣扎的人 是靠自己走出来比较容易?还是有人甚至是有一个团队帮忙比较容易解决困难?
作者: xspeed1005 (xspeed1005)   2016-05-22 03:53:00
癈除,只是要依赖这种东西,什么事也解决不了
楼主: avalox (...)   2016-05-22 03:55:00
这篇的论点不是说要依赖共同体 是说完全依赖国家更糟糕
作者: xspeed1005 (xspeed1005)   2016-05-22 03:55:00
讽刺的是,痛苦挣扎的人接触到的常是最亲近也是伤害他们最深的共同体
楼主: avalox (...)   2016-05-22 03:56:00
我觉得你说的比较像是家庭内的矛盾 不是公共空间的矛盾
作者: xspeed1005 (xspeed1005)   2016-05-22 03:58:00
同侪或工作不是公共空间吗,社会压力不是公共空间吗?我反而觉得你说的共同体与文章中的共同体不是同一件事
楼主: avalox (...)   2016-05-22 04:06:00
在有共同价值、旨趣与信念的团体之中,从新把自己与他
作者: Jonez (   )   2016-05-22 07:53:00
觉得社群主义没掌握好比个人主义还吃屎。
作者: yudi1991   2016-05-22 10:05:00
推xspeed1005, 共同体并不一定比较好
楼主: avalox (...)   2016-05-22 13:20:00
蔡英文就职不也说了 可用社区的力量来就近照顾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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