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术研究里面, 要证明两件事情的因果关系,
大多是透过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实证研究, 也就是回顾整个事件去观察因果关系的发生.
第二种是实验研究, 也就是透过操作自变项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
要用第一种方法去证明死刑吓阻力的存在,
最直接面对的问题就是,
所有可供研究的死刑案例都是死刑吓阻力不存在的证明.
死刑存在, 但他们依旧杀人. 所以这种方法是不可行的.
用第二种方法的问题在于, 人类社会无法像实验室那样控制自变项.
简单来讲就是无法分成完全一样的两组, 一边有死刑一边没有.
这会使得因果关系不必然成立.
所以要用学术方法证明死刑吓阻力的存在, 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做不做得到.
我可以很明白的跟你说, 这是不可能办到的事情.
不管你找出再多论文说明死刑与吓阻犯罪有正相关,
这些论文的共通毛病都如上所述.
更重要的是作出无相关甚至负相关的论文也所在多有,
没有关系 = 没有因果.
另外讨论死刑吓阻力除了其存在与否的问题之外,
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也是重点. 而后者向来就欠缺学术上的支持.
假如死刑没有不可替代性, 那就应该采取侵害较小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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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话点啦.
假如觉得杀人犯非死不可, 判15年很轻的话,
那有意见的人为什么自己不杀?? 判15年很轻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