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真扯!30万借1月还570万 判非重利

楼主: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16-05-17 14:34:42
【媒体来源】自由时报
【新闻标题】真扯!30万借1月还570万 判非重利
【完整内文】2015-05-17
年息百分之两万一千六百
〔记者吴政峰、项程镇、张筱笛/综合报导〕
民法规定年息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廿,基隆市两名男子放款利率达百分之两万一千六百,
法官综合相关要件后认为不涉重利罪,判无罪!
基隆市卅八岁陈姓女子,前年向林、马两男借卅万元,廿七天后,
连本带利偿还五百七十万元,年息相当于百分之两万一千六百,
远高于法定上限百分之廿,检察官依重利罪起诉,
基隆地院法官认为原告不符合重利罪中“急迫”、“轻率”或“无经验”的任一要件,
判两男无罪,连带驳回陈女民事求偿,五百四十万元利息钱也要不回来。
检察官:法官应考量实情
陈女的母亲得知判决,强调一定会上诉;
一位检察官感慨,法官判决“应考量真实情境”;
资深法界人士建议陈女,刑事部分可上诉,另再提民事“确认债权利息不存在之诉”,
民、刑事都有机会平反。
开店卖电脑的陈女向法官表示,前年十一月廿二日,从事房仲的姊姊亟需五万元,
陈女手边没有那么多现金,于是签一张十万元的公司支票做担保,
向从事放款的林、马借钱,但双方未约定利息。
她先后共借卅万元,期间虽偿还了本金,但利滚利之后仍未能还清,
且两男多次亲赴公司要钱,陈女担心母亲知道,遂将两张一百万元定存单,
偷偷解约变现,甚至挪用公款,前后共交付支票十三张、总面额三百六十万元,
以及现金两百一十万元。
陈女说,事后有两百五十万元支票跳票,双方约好补交现金,不料母亲已报警,
林、马两人现身,警方依重利罪逮捕送办。
法官:不符重利罪3要件
法官认为,刑法重利罪的前提为,
被害人须在“急迫”、“轻率”或“无经验”的情况下,交付“显不相当之重利”,
本案的年息的确高于坊间利率,但前述三个要件则不符。
法官解释,陈女为了姊姊需要而借高利贷,并非自己有“急迫”需求;
其次,陈女为何不直接将十万元公司支票交给胞姊?
足证陈女借贷并非出于“轻率”;
第三,陈女有多张信用卡可预借现金,代表向银行小额借贷“并非毫无经验”。
综合以上,法官认为,双方借贷关系属于“契约自由”,判被告无罪,仍可上诉;
至于附带的民事赔偿,也因刑事无罪而驳回。
【新闻连结】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81079
【备注心得】觉得这种司法判决蛮扯的啦~
难怪一堆地下钱庄和暴力讨债集团,想也知道怎么扫也扫不完的,这些都是社会隐忧。
作者: 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   2016-05-17 14:41:00
靠邀这前提...
作者: yudi1991   2016-05-17 16:37:00
...
作者: 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   2016-05-17 16:44:00
看你的备注 我认为无关判决是法条本身就有很大问题一堆法条都是有问题的 例如这篇重利罪居然还有前提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7 18:18:00
放款利率达百分之两万一千六百xd
作者: nolag (达文喵)   2016-05-17 18:29:00
需要5万却借了30万,我觉得有些实情没说出来...这前提其实还好,主要是法官适用这个前提却只看几个点...担心母亲知道可否认定为急迫?未约定利率有没有轻率?说不定陈女根本没请律师,直接被对方律师打假的 = =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7 18:40:00
可是仔细看法官的认定理由太奇怪了:被害人须在“急迫”、“轻率”或“无经验”的情况下,交付“显不相当之重利”,
作者: saveme (hihi)   2016-05-17 18:43:00
去把判决书原文下载回来再下结论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7 18:43:00
我还是认为把一个案件交由法官来判断太危险了,而且法官又是终身俸没退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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