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FB] 吕秋远

楼主: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16-04-13 02:59:00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N3KIGHQ ]
作者: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FB] 吕秋远
时间: Wed Apr 13 02:55:10 2016
FB卦点说明:重点都帮你们用黄色字标出来啦,人家是吕大律师捏:
引渡,是在两国政府都认定有罪的情况,而且签订有引渡协定,才能引渡。
法务部还要再掰吗?难道你们也要去中国抓人回来台湾审判吗?又不是吃饱太闲。
这种背离现实又可笑的法律修一修好吗?不要再丢人现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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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内容:4 小时前 ·
所谓的“肯尼亚台湾人被中国强行带走”事件,
是指有一些台湾人在肯尼亚疑似涉入电话诈骗的犯罪行为,虽然肯尼亚法院认定无罪,
但中国警方认为应该带回中国侦讯,而非遣返台湾,所引发的争议。
按照中国的观点,究竟他们有没有权利把台湾人带回中国?
中国刑法规定,犯罪结果地在中国,中国就有管辖权。
因为电话诈骗的受害人是中国人,所以对于中国警方而言,
他们认为这些台湾人有可能是共同正犯,即便肯尼亚法院认为无罪,
他们也还是有权利要求肯尼亚官方将台湾人交给中国法院审判。
更何况这件案件,中肯两国原本就有合作,也有共同打击诈骗的计画与行动。
两国的关系密切,中国还是肯尼亚的第一大投资国,因此肯尼亚政府大概很难拒绝中方请求。
所以,就中国国内的法源,他们有权利抓犯人。
这也是台湾法务部的见解,与中国一致。
问题是,这些台湾人在肯尼亚法院获得无罪判决。
司法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重要彰显,换言之,
当肯尼亚司法当局肯定这些台湾人并没有犯法,
肯尼亚当局就不能将这些“犯人”交给中国,因为这些人不是有罪之人,
而是在肯尼亚旅游或活动的台湾公民。
台湾公民在肯尼亚,又没有犯法,凭什么要交付给中国侦办案件?
然而中国认为这是诈欺案,犯罪结果地在中国,所以应该交给中国司法单位审理,
不是这样吗?
好的,从事台湾独立活动,也是违反中国刑法与反国家分裂法,中国也认为有罪,
犯罪结果地也在中国,你觉得世界各国的政府会不会把台独份子交给中国?
答案当然是不会。
原因是,从事台独活动在世界各国都不犯法,这是言论自由与政治主张,
只有在中国犯法。
没有一个正常的国家会把不违反自己国家法令的外国人,交给另一个国家。
不然的话,北韩有污辱金正恩罪,那么韩国人在台湾侮辱金正恩,
难道台湾政府就会把韩国人逮捕后,交给小胖子犬决?
可以理解了吗?
引渡,是在两国政府都认定有罪的情况,而且签订有引渡协定,才能引渡。
基本上,这些人既然无罪,就不符合引渡的规定,
而且中国与肯尼亚也并没有签署引渡协定;
遑论,这些人是台湾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这件事情当然与政治有关,但绝对不是泛政治化。
为什么中国警方可以在国外任意决定拘束台湾人的人身自由,并且带回中国审理?
如果这样的说法可以成立,那么往后只要与中国公民或政府有关的刑事案件,
中国政府岂不是可以任意在国外逮捕台湾人?
不过,我们不要生气。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5条的规定,
“在大陆地区或在大陆船舰、航空器内犯罪,虽在大陆地区曾受处罚,仍得依法处断。
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执行。”
所以,以后只要有中国人在大陆犯罪,我们就可以依法把这些人逮捕,
交给台湾法院审理。
什么?
我们台湾法律有这种条文,台湾的司法单位竟然可以管中国人犯罪?
这样的解释当然是可笑的说法。
我们当然不会因为这条文而真的认为台湾的司法单位会去管中国人在中国犯法。
然而,这条文刚好突显出台湾对于中国态度的荒谬,因为根据这条文的规定,
台湾人在中国犯法,视为在台湾犯法,同样要接受台湾司法的管辖,
但是在其他国家并不会如此(除非是重罪)。
要报复吗?
既然这条文没有主词,那么我们不妨扩张解释,只要是中国人犯法,即使在中国,
也直接由台湾司法单位侦办如何?
我不敢想。
但是,基于两岸一家亲,软弱的法务部,应该不会反对。
作者: ienari (jimmy)   2015-04-13 02:57:00
作者: foolfighter (傻瓜斗士)   2015-04-13 02:58:00
蛆:....说你引渡就引渡
作者: IDfor2010 (116)   2015-04-13 02:58:00
应该是国际刑事合作模式 犯罪嫌疑人交接 不是引渡
作者: lbowlbow (沉睡的小猫)   2016-04-13 10:12:00
外交部跳脚,但陆委会跟法务部那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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