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通讯软件“隐性加班” 在外工作者 工时问题多

楼主: HermesKing (Hermes)   2014-11-06 11:42:43
通讯软件“隐性加班” 在外工作者 工时问题多 (本文并未全文转录)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0655
2014/11/05 苦劳报导
陈逸婷 苦劳网记者 责任主编:王颢中
自从智慧型手机使用率大增,以及各种通讯软件的普及化后,只要手机收得到讯号的地
方就有可能接受工作讯息,工作型态变更多元,同时也提高工作者在外工作、加班的机
率,1111人力银行今天(11/5)公布一项针对上班族加班的调查结果,显示在1,211位
受调者当中,有超过一半的人有下班用手机处理工作事务的现象,平均每个月用手机加
班14小时,而若考虑这种“隐性加班”的工时,这些人的月平均加班时数要比去年度来
得更高。
1111人力银行副总经理何启圣说,去年(2013)调查的上班族月平均加班时数是28小时
,今年则减少为16小时,不过,在调查里面约五成上班族下班后透过手机远距处理公务
,这些人的月平均加班时数14小时,两种加班工时相加后,总加班时数每月30小时,比
去年要高出2小时。
通讯软件加班 不堪其扰
(劳工采访部分删除,以节省版面)
劳动部发布“指导原则”
根据媒体报导,劳动部近日针对“在外工作”工作者的工时认定发布消息,劳动部长陈
雄文指出,近日将发布指导原则,要求雇主清楚纪录劳工工时,超过正常工时,则应给
予加班费。陈雄文说,《劳基法》本来就有相关规范,现在是要落实执行,从明年起将
加强劳动检查,若未依法给予加班费,将依法开罚2到30万,透过发布这项指导原则,
保障数百万名在外工作者的权益。
指导原则中提到,若雇主于工作时间外,要求劳工工作,仍应属工作时间,并受劳基法
相关规范,并依据《劳基法》第30条第5项,雇主应备有“劳工签到簿或出勤卡”以逐
日记载劳工的出勤情形。
此外,根据《劳基法施行细则》第18条指出,“劳工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在事业场所
之外从事工作,导致工作时间不易计算者,以平常工作时间为其工作时间。但实际工作
时间经证明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只要在外工作的劳工能够应雇主要求,提供工作
起讫时间、对话纪录、文件交付纪录等证明文件,雇主就应依法补登工时,提供工资。
劳工可主动要求登载工时
劳动部劳动条件处工资工时科科长李怡萱接受采访表示,随着通讯软件的普及,新型态
的加班与工时状况成为焦点,劳动部也打铁阵热,发文给县市政府,提供指导原则。针
对个案小欧的例子,李怡萱说,房仲业者一般都在事业场所内打卡上下班,工时认定并
不困难,至于下班后使用通讯软件加班的状况,可以回到指导原则中,相关纪录都可作
为劳工的加班佐证,需要由劳工主动提出,要求登载工时,若雇主拒绝,便可以对此开
罚。
李怡萱强调,企业滥用“责任制”,加以规避加班费是欺骗劳工的谎言,现在县市政府
审核责任制的报备约定书时,标准从严,透过这些标准来达到限制的成效,此外,即便
适用责任制的职业类别,也仍然受到《劳基法》的加班费相关规范。对于长时间的在外
工作者,则需要透过劳资双方在劳动契约上订定“工时起迄时间”,由于工时属于契约
的一部分,他认为还是应该保留劳资双方自行约定的自由度,有了起迄时间后,才能够
进一步认定加班工时。针对不提供出勤纪录以规避员工加班事实的雇主,则配合逐次加
重罚缓的方式来向雇主施压,以台北市为例,可处2万到30万的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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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在日本过劳死的现象(或称为文化?)越来越多,甚至让“karoshi(过劳死)”正式
成为一个编入辞典的名词。
其实这种现象在台湾也非常严重,由台湾平均工时超过2000小时,超时工作排名全球第
四,仅低于新加坡、香港、韩国便可略知一二。
在新技术的发展下,下班后仍使用通讯软件“待命”的现象日益增加,成为一种“隐性
工时”,在德国于八月时已准备要订定《反压力法》,禁止企业主管在下班后用电话或
电邮等通讯软件联络员工。
因此,在上个月卢秀燕委员也提案要修订《劳动基准法》(向德国致敬?),修法管制
“隐性工时”,虽然企业主多认为并不可行或没有必要,但经过近月的磋商,劳动部仍
发布了“指导原则”以提醒企业主,并计画于整合意见后提出行政院版本的修法。
话说,与此同时在隔壁的日本也出现了一份划时代性的判决,在判决中指出“在几个月
只有一天休假下,长时间工作和权力骚扰的心理负荷造成他精神失常。”让公司赔偿给
过劳自杀者(不是过劳死亡,正是过劳自杀无误)的家属约5,800万日圆,不知道台湾
什么时候也要致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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