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食管法根本是励黑心食品法

楼主: pftmax (无)   2014-09-06 00:26:48
全部条文在此:
http://goo.gl/OICL4
节录一下重点部分:
第 三 章 食品业者卫生管理
第 7 条
食品业者应实施自主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食品业者于发现产品有危害卫生安全之虞时,应即主动停止制造、加工、
贩卖及办理回收,并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食品业者应将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检验机关(
构)、法人或团体检验。
前项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类别与规模、最低检验周期及其他相关事项,
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
(帮忙翻译一下-政府:业者你们做生意要凭良心啊! 自己管好自己唷!)
第 九 章 罚则
第 44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
,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
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
录:
一、违反第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经命其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或第十六条规定。
三、经主管机关依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命其回收、销毁而不遵行。
四、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所为禁止其制造、贩卖、输入
或输出之公告。
违反前项规定,其所得利益超过法定罚锾最高额且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情
节重大者,得于所得利益范围内裁处之。
六万元? 五千万元以下? 第四四条下面还有一堆只罚几百万的
重点是 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人家要十年才能又是一条好汉~ 政府跟你说~不用啦~一年就可以啦!
再来一条新闻: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409050191-1.aspx
节录部分:
国民党籍立委江惠贞表示,现行食管法已很严,不是要不要修法的问题,是厂商贪小便宜
、侥幸,法院裁处时应重罚厂商并科刑责,而不是轻轻放下。
难怪这些赚几十亿的大老板根本不把公权力放在眼里
台湾人只好倒楣吃喷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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