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从核四议题应该公投谈民主

楼主: offish (offish)   2014-08-27 19:01:47
 核四议题应该公投决定
如果说直接民主和代议政治各有利弊,必须相辅相成。那么在代议政治为主的体制中,
我们必须有个准则分出哪些议题需要公民投票。
虽然说公民投票是实行直接民主最佳的方式,但不可否认的,进行公民投票会需要付出
比代议政治更高的社会成本过高,此认定就要视“公投”对国家发展的价值而定。
(江宜桦,2003,公民投票座谈会:公民投票的民主意义,《政治与社会哲学评论》17
期,页188-189)
依据学者的研究,在以下几种情况发生时,人民才需要透过真正的人民主权来处理争议
或重大的问题:(彭坚汶,2000:公民投票与台湾地区的宪政发展:页23)
(一)当政府或民意立法机关不被信任或失去政治正当性(political legitimacy)的时候

(二)当政府或民意立法机关不愿或不敢负责的时候;
(三)是当政府或民意立法机关自认为没有能力解决问题的时候;
(四)当议题重要到只有人民亲自解决才有正当性之时。
我们回过头来检视,核四议题不但对于国家发展有重大价值,
在现今政治环境下也同时满足上述的情况。
因此,我认为政府应该要提出替代方案,在充分告知电价、污染等衍伸问题后,
进行公开辩论,让全体人民去决定核四存废与否的问题,并共同承担责任。
 公民投票法需要修改
如前所述,如果你同意核四议题有公民投票的必要。
在二十世纪中叶以后,公民投票几乎已成为各国落实“国民主权”与“直接民主”的指
标。公投的次数,更是相当频繁,依据学者统计,1900年前至1993年,国际间公投的次
数就高达799次,其中单单瑞士就举行414次(51.8%)。同时如果比较第一世界与第三世
界国家每年平均公投次数,由学者统计发现,前者远多于后者,例如1980-1986年,第
一世界是12.5次,第三世界则只是其三分之一左右的4.3次(彭坚汶,1990,公民投票
与台湾地区的宪政发展,《中山人文社会科学期刊》第8卷第1期,页2)
我们可以看出,公民投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与人民主动解决重大争议事件或政治危机的
工具(黄伟峰,从公民投票经验之比较研究检证其基本假设—美英法瑞义为例,《选举
研究》第5卷第1期,1998,页1-35)。
反观台湾,自1990至2002年间,已举行过15次的地方性公投,但由于当时无法源依据,
多数均被主管机关以此为由下不采纳结果(叶俊荣,1999,公民投票在台湾的实践,收
录于陈隆志:公民投票与台湾前途:页128,129)。而在公投法实行后,2003年至2014
年间,包含全国性公投在内,台湾只举行过9次公民投票。并且投票率远远不及公投法
制定前。
虽然公民投票只是民主的其中一项指标,但为何台湾在公民投票法制化之后,“公投”
作为民主工具的功能反而不常被使用,特别是如今政府不被信任的时候,重大议题仍然
没有办法使用“公投”决定,这样的制度是应该被检讨的。看如何修法才能让工具回归
它执行“直接民主”的功能,而不是大多时候都成为摆饰。
 为什么论述民主价值
为了实现民主的参与价值并防范代议政治所带来的政党绑架民意、官僚组织膨胀两大缺
失,现代民主国家大部分皆有公民投票的制度设计。或许在未来的某一天,会有更能够
实现普世价值的政治体制出现。但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均以代议政治为主,并结合直接
民主、保障直接民权作为防范代议政治流弊之用。
然而,我个人的看法。民主-主权在民-人民拥有参政权的概念,是我们之所以能在公
共议题版讨论议题、评论政策、公民参与的基础,也应该是希望能有共识的追求。
如果我们无法肯定人民拥有直接影响国家政策的权力,直接民主不存在,那这个版基本
上可以跟直接废了,因为不管论述再多、行动再多次,都没有办法改变这个国家,自然
也没有存在的意义。
这时候辩赢辩输核四的好与坏也没有意义,因为最终都是政党或者执政者说了算。
没有民主却讨论公共议题,仿佛与太监讨论做爱。
太监说:你看做爱累不说,有弟弟还会得性病,好险我没有。
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比起来,能打砲是很骄傲的事。
如果我们反倒甩著老二说要自切,这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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