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政院通过新集游法 “路过”不算偶发

楼主: iamalam2005 (山风)   2014-08-15 16:18:50
新头壳 newtalk 2014.08.14 谢莉慧/台北报导
行政院会今(14)日通过内政部拟具的“集会游行法”部分条文再修正草案,增订偶发性集
会、游行无须报备,以及紧急性集会、游行不受举行之日3天前报备的限制。不过,内政
部次长邱昌岳表示,所谓“偶发性”是指未经召集、自发聚集、无发起人的集会游行,因
此,今年4月群众以“路过”的方式包围中正一分局,因其经过事先召集,而且有主导者
,所以不算偶发事件,但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他不愿多加评论。
内政部此次修法是因为台湾大学社会学系助理教授李明璁在2008年的野草莓运动被依违反
集会游行法起诉,后虽被判无罪,但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陈思帆已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
大法官今年3月释宪,认定紧急性、偶发性的集会游行采许可制违宪,为因应大法官释字
第718号解释,才做了以上法令修正,否则违宪部分条文将自明年起失去效力。
内政部表示,该草案增订偶发性集会、游行无须报备,紧急性集会、游行不受举行日3天
前报备的限制,以加强保障集会自由。此外,为避免偶发性或紧急性集会、游行妨害车道
交通秩序,以及维护同一时间、场所、路线已有他人报备之集会、游行顺利举行,也增订
偶发性或紧急性集会、游行应兼顾车道交通秩序及先报备者之权益,也就是以用路人安全
为考量。
不过,根据新的《集游法》修正草案规定,偶发性集会游行是指未经召集、自发聚集、无
发起人的集会游行,不需事先报备或申请;若集会游行是因事起突然,不立刻举行无法达
成目地,就属紧急性集会游行,需事前报备。媒体提问,时下流行的“路过”是否属于偶
发性的集会游行?邱昌岳说,以中正一被包围事件为例,有事先召集也有主导人,所以,
不算“偶发”,而且也不符合“和平”的原则。
而行政院会先前已通过将集会游行由许可制改为报备制,修正草案已送至立法院,但立法
院目前尚未通过。行政院今天通过的集游法修正案,明定偶发性集会游行无须报备,但紧
急性集会游行仍须事先报备,将并前案一起让立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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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怎么没有人PO呢?
几个问题点:
1.偶发性不用报备,紧急性仍要,但两者的界定差别在于“有没有事先召集”。
“事先”要多久之前才算事先?前一天?当天下午?一个小时前?
2.两者的认定权责仍在派出所。也就是说派出所事后不认帐,可以指称你的集会属于紧急
性,不属偶发性,仍应该报备。并据此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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