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旧金山和平条约 只是停战条约?

楼主: chejrk (kkman)   2014-07-15 14:21:12
※ 引述《TheRock (就是这样)》之铭言:
: 你忽略了“主権の存する日本国民の総意に基く”这段话。
:     (以拥有主权之日本国民之总体意志为基础)
: 这句话确立了日本国是一个以国民主权为基础的国家。
: 在日本国宪法是依大日本帝国宪法修宪而来的情况下,
: 即使日本国的主权在过去由天皇所有,
: 也已经从修宪完成的那一刻起,就已经从天皇移转到国民。
主要解说用意是旧金山和约,同样需要日本国(日本政府)与日本天皇(主权)
签名。而非只需“日本国”签字,不过找不到旧金山和约的签名实证。
: 原来是 Emer de Vaffel 在 1797 年出版的书啊。
: 这位 Emer de Vaffel 是何许人也?
: 他是 18 世纪瑞士哲学家,最知名的作品刚好就是:
很多理论都是从哲学家出来的。
: chejrk 口中的“万国公法”根本连法律都不是,
: 只不过是一个瑞士哲学家写的书的翻译名称。
: 不信?
: chejrk 列出的法条竟然刚好全部都是这本书的节次标题耶!
: Section 是可以翻译成“条”没错啦,如果出现在真的法律里的话。
: 但如果是出现在书里,可以麻烦就统一翻译成“节”吗?
: 拿着一本两百多年前出版的书,
: 然后说里面写的内容是法律层级大于国际条约的万国公法......
: 相信林志升说词的,现在醒了没?
请把你的论述提出来吧。个人很乐意欣赏与研究是否合乎法理。
至于林志升说得有没有理?大家自然会去找资料求证。
: 噢,对了,最后补充一下......
: 除了 Emer de Vattel 这本被林志升称为“万国公法”的书之外,  
: 美国国际法学家 Henry Wheaton 的著作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 在翻译成中译本时,译名就叫做万国公法。
 林志升讲的是这个:介绍“万国公法”给本土台湾人
The“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初步)”自一八三六年出版后,立刻被西
方列强奉为“世界观的圣经”。中国大清帝国在一八六四年,日本帝国明治政府则在一八
六五年引进该书,甚至将该书定名为:“万国公法The public law of Nations”。
http://freetaiwan.ning.com/forum/topics/jie-shao-wan-guo-gong-fa-gei
请证明 Emer de Vattel 这本被林志升称为“万国公法”的书之实证。
1787年9月17日由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在宾州费城(Philadelphia,
Pennsylvania)主持美国宪法会议(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通过后,1788年6
月21日核准之美国宪法条文中 Article 1 Section 8,明文承认“万国公法(the Law of
Nations)”
个人提出 Emer de Vaffel 在 1797 年出版的“LAW OF NATIONS”书
不认同,请提出相反例子佐证。不然美国宪法中的“LAW OF NATIONS”源自哪里?
同理
从“殖民地”升格为“领土”的法源依据在哪? 
以前北海道,也不是日本神圣不可分割之领土。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于1836年出版,时间点对不起来。
作者: sendicmimic (火腿哈密瓜)   2014-07-15 14:43:00
不必证明了,你上篇说万国公法,底下附连结却是V的书只要承认你想要偷渡就好,偷渡不成却又耍赖要怎么讨论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07-15 15:02:00
只要问那个条款的解释权力在谁手上就好。肯定不在民政府
作者: DKer   2014-07-15 15:46:00
请问为什么可以在1788年承认1797年出版的书呀?是不是时间点也兜不太上?
作者: lkcs (缤纷之狼)   2014-07-15 18:19:00
the treaty is illegal
作者: higamanami (丸子头演员)   2014-07-15 18:50:00
和约才是有效力的 楼上的中国人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07-16 00:10:0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来说是无效力,又没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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