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ejrk (kkman)》之铭言:
: 个人提出一些法理佐证。
: 法源依据如下:
: 大日本帝国时期
: 大日本帝国宪法
: 第1条大日本帝国ハ万世一系ノ天皇之ヲ统治ス
: 大日本帝国是天皇所统治。
: 第4条天皇ハ国ノ元首ニシテ统治権ヲ総揽シ此ノ宪法ノ条规ニ依リ之ヲ行フ
: 天皇是国家元首
: 第13条天皇ハ戦ヲ宣シ和ヲ讲シ及诸般ノ条约ヲ缔结ス
: 天皇有宣战、签各种条约。
: 马关条约 英文版
: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Japan and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 desiring to restore the blessings of peace to their countries and subjects
: and to remove all cause for future complications, have named as their
: Plenipotentiaries for the purpose of concluding a Treaty of Peace
在过去国家被视为君王所有物的情况下,这样写是没有问题的。
: 米英两国ニ对スル宣战ノ诏书
: http://miko.org/~uraki/kuon/furu/explain/column/geaw01.htm
: 麦克阿瑟 在东京湾投降仪式的发言 1945年9月2日
: 重光葵 代表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o8QM31U-10
: 大日本帝国 被军事占领时期
: 日本天皇下诏书成立新日本(日本国) 1946年1月1日
: http://ppt.cc/wDDu
: 日本国 内阁总理 安倍晋三 任命书
: http://ppt.cc/bBtE
: 日本国 修宪草案(未定案)
: 原版
: 天皇は、日本国の象徴であり日本国民统合の象徴であつて、この地位は、主権の存する日
: 本国民の総意に基く。
: 草案
: 天 皇 は 、 日 本 国 の 元 首 で あ り 、 日 本 国 及 び 日 本 国 民 统
: 合 の 象 徴 で あ っ て 、 そ の 地 位 は 、 主 権 の 存 す る 日 本 国 民 の
: 総 意 に 基 づ く
: http://www.jimin.jp/policy/policy_topics/pdf/seisaku-109.pdf
: 这边只是要证明日本(JAPAN)是二元次的国家,国体与政体是分开的。
: 日本天皇是代表“JAPAN主权(国体)的拥有人”,日本天皇是没有国籍并不需要对
: 国家效忠。
你忽略了“主権の存する日本国民の総意に基く”这段话。
(以拥有主权之日本国民之总体意志为基础)
这句话确立了日本国是一个以国民主权为基础的国家。
在日本国宪法是依大日本帝国宪法修宪而来的情况下,
即使日本国的主权在过去由天皇所有,
也已经从修宪完成的那一刻起,就已经从天皇移转到国民。
: 万国公法是什么鸟法律?国际列强必须遵守。
: 在万国公法架构内,都是台湾人。
: 想在台湾成立几十个政体(国家)都可以,但是依然跳不出国体。
: 因为在万国公法里已经将各种“国体”限制范围。
: http://www.constitution.org/vattel/vattel_01.htm
噗......
你在这里引 Emer de Vattel 这个哲学家的书跟我说这是万国公法?
这个连结里的东西全部是 Emer de Vattel 的著作 Law of Nations 的内容,
你要跟我说一个哲学家写的一本书竟然成为拘束全世界的“万国公法”?
OK,谢谢你提供的资讯,
我总算搞懂台湾民政府那些人一直嚷嚷的“万国公法”到底是什么东西了。
原来是 Emer de Vaffel 在 1797 年出版的书啊。
这位 Emer de Vaffel 是何许人也?
他是 18 世纪瑞士哲学家,最知名的作品刚好就是:
Droit des gens; ou, Principes de la loi naturelle appliqués à la conduite
et aux affaires des nations et des souverains
英文:The Law of Nations; or, the Principles of Natural Law Applied to the
Conduct and to the Affairs of Nations and of Sovereigns
中译:国家法;或“国家及君主之行为与事务所适用之自然法原则”
他也因为这本书声名大噪,
并被波兰国王奥古斯都三世 (Augustus III) 聘为法庭顾问。
所以,
chejrk 口中的“万国公法”根本连法律都不是,
只不过是一个瑞士哲学家写的书的翻译名称。
不信?
我们来查线上自由图书馆:
http://oll.libertyfund.org/titles/2246/212414
书名:
Emer de Vattel, The Law of Nations, Or,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Nature,
Applied to the Conduct and Affairs of Nations and Sovereigns, with Three
Early Essays on the Origin and Nature of Natural Law and on Luxury (LF ed.)
[1797]
Emer de Vattel,国家法;或,国家及君主之行为与事务所适用之自
然法原则,附三篇谈自然法之起源与本质及谈奢华享乐的早期论文
编辑:Richard Whatmore、Béla Kapossy
作者:Emer de Vattel
然后呢,大家可以在上面开启的书籍内容里搜寻看看:
关键字:210 => §210. Colonies.
chejrk: 万国公法 210 节殖民地
关键字:65 => §65. Indivisibility of sovereignties.
chejrk: 万国公法 第65条 主权不可分割
关键字:69 => §69. Every true sovereignty is unalienable.
chejrk: 万国公法 第69条 每个真实的主权是不可剥夺(转让)
哇!好神奇唷!
chejrk 列出的法条竟然刚好全部都是这本书的节次标题耶!
Section 是可以翻译成“条”没错啦,如果出现在真的法律里的话。
但如果是出现在书里,可以麻烦就统一翻译成“节”吗?
拿着一本两百多年前出版的书,
然后说里面写的内容是法律层级大于国际条约的万国公法......
相信林志升说词的,现在醒了没?
噢,对了,最后补充一下......
除了 Emer de Vattel 这本被林志升称为“万国公法”的书之外,
美国国际法学家 Henry Wheaton 的著作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在翻译成中译本时,译名就叫做万国公法。
而且中译本后来还被翻译成日文(注 1),
并在幕末、明治时期对日本造成极大的影响。
注 1:堤壳士志‘万国公法訳义’(万国公法释义)、
重野安绎“和訳万国公法”(和译万国公法)
注 2:话说我很早以前就注意到台湾民政府的论述。
之前在找它口中的万国公法时,
总是找到 Wheaton 的书(因为这本书的中译名就是“万国公法”),
根本没有任何一部法典叫这名字。
感谢 chejrk 让我知道,
原来万国公法是有心人士给 Emer de Vattel 著作冠上的译名,
而所谓的法条编号其实是文章节次。
但此人为什么要用“万国公法”这名字?
为什么一本书的节次竟然会被解释为法条的条次,
进而让这本书的内容产生比国际条约还强大的效力?
相信此人说词的朋友不妨仔细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