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ejrk (kkman)》之铭言:
: OK,美国已经终止对日本天皇的战争状态。
终战是对日本这个国家,不是对日本天皇这个人。
: : 条约不一定要割地赔款。
: : 这只是战争状态结束后的处置。
: 这是在旧金山和平条约的架构下,日本国与美国协商后的结果。
: 然而冲绳并没回到大日本帝国,而是归日本国代管。
: 冲绳返还 美国并在冲绳设立军事基地 租约99+99年
: 用这张图解释条约限制就很清楚
: http://ppt.cc/Zfl8
我可以理解你在这里把大日本帝国跟日本国分开来讲的目的为何。
遗憾的是,
现今的日本国宪法是大日本帝国宪法依修宪程序后产生的,
因此,大日本帝国已经为日本国所继承,大日本帝国已不存在。
至于领土部分,除非将旧金山和约撤销,
否则日本的领土就会侷限在本州、九州、四国、北海道,
以及未在该和约中放弃的岛屿。
在这张图中,
新南群岛、西沙群岛、台湾(含澎湖)日本皆已在旧金山和约中放弃其处分权。
至于琉球群岛部分,由于日本并未在旧金山和约中明白放弃权利,
因此在解释上琉球群岛仍属于日本领土,只是在战后由美国占领。
美国之后则在 1972 年将琉球群岛返还给继承大日本帝国的日本国。
: 同意,签条约不一定要马上割地或赔钱。
: 马关条约 含附带赔款或割地 双方正式结束战争状态,即刻解决战争赔款。
: 旧金山和平条约 双方正式结束战争状态,战争赔款或处置慢慢谈。
: 故美国对于日本天皇战争结束后最终的处置,尚未处理完毕。
: 不然不会在旧金山条约第23条 写明“美国为主要占领权国”。
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明文放弃权利的部分已经跟日本无关,
未明文放弃的岛屿则仍属于日本国领土或有争议的领土。
: : 苏俄(今俄国)早在 1956 年 10 月 19 日与日本共同发布的“日苏共同宣言”中,
: : 宣布终止对日本的战争状态。
: 宣言效力不及条约。
: 自然法>万国公法>国际条约.宪法>宣言.新闻公报
: 但这边不是要否认“宣言无效”,而是普丁前往日本签和平条约解决北方四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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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否定否定再否定=否定,所以你认为宣言无效?
个人合理推论你真正想说的是“不是要说‘宣言无效’”。
: 因为条约比宣言的法律层级更高。
其实条约、宣言的层级高低在这里不是很重要。
重点在于“终止战争状态”跟“战后事务安排”是两件事。
一般来说,在战争结束后,
交战国会签订和约来终止战争状态并协商、安排战后事务。
但“战后事务该怎么安排”不见得能在短时间之内可以完成,
有时则是难以达成共识,特别是在涉及领土主权的时候,
所以有时会以发布宣言的方式先终止战争状态,
之后再谈和约内容,将战后事务做完整的安排。
: 在“占领不移转主权”国际法原则,北方四岛.竹岛.台湾属于被占领中的情况。
: 那么上述三地区的主权原本是属于谁的? 日本天皇。
北方四岛、竹岛及台湾(含澎湖)的状况并非完全相同。
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并未放弃对北方四岛及竹岛的权利,
因此严格说起来这几个地方仍属于日本领土,只是有主权争议。
但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放弃对台湾(含澎湖)的权利,
因此,台湾(含澎湖)虽然属于被占领状态,但日本对台澎已无权利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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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碎碎谈
: 之所以会提出这个议题是美国出兵伊拉克,那么伊拉克在美军军事占领期间是否亡国?
: 事实上并没有。在美军撤退后,随即归还伊拉克主权。
: 同理
: 大日本帝国被五马分尸占领 那么大日本帝国亡国了吗?没有。
: 因为美国只是结束“战争状态”,没有结束“军事占领”。
: 在旧金山条约架构下,日本国对竹岛.北方四岛.台湾无权插手。除非美国授意。
: 包括这次的集体自卫权解释案、欧巴马出访日本 钓鱼台适用美日安保条约。
: 个人看法是想恢复“大日本帝国最终处置”,日本天皇势必还要与美国再签条约。
再次强调,大日本帝国已被日本国继承,
原大日本帝国宪法也已依据修宪程序修改为日本国宪法。
日本就算之后真的要跟美国签条约处理所谓的“军事占领”问题,
也是由内阁缔约后交由国会承认,日本天皇只是形式上批准。
: 日本国日本人对于日本国政权的看法。
: “天皇が统治する日本”と“日本国政府が统治する日本”
: http://nezu621.blog7.fc2.com/blog-entry-2226.html
这是日本极右派的说法,
除非有完全推翻战后国际秩序、引爆第三次世界大战的打算,
否则只能看做是不切实际的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