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务] 板务讨论

楼主: HermesKing (Hermes)   2014-06-30 19:56:45
前言:
闹版、挑衅等因为裁量空间过大
一直以来都是各版最容易引起争议的版规之一
既然本版有心将此条具体化,那小鲁哥我也略尽薄力分享一下想法!
第一部分为方便阅读是以书写版规的方式呈现,并未针对细部多加论述
如有不清楚的部分可于推文提问,我会补充我的构思过程。
第二部分是其他对版务的建议,也就是判例形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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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闹版”之基本定义
  “闹版”是指某人反复实行扰乱行为,致看版秩序受影响。
  亦即,闹版之成立要件应有下列几点:
  (一)某人(含分身ID)反复推发文。
  (二)推发文之方式或其内容扰乱看版秩序。
     1、推发文之方式:
       _时间内重复进行发文,其平均字数低于_者视为扰乱看版秩序。
     2、推发文之内容:
       (1)重复推发文无关版旨或偏离原文章主题之内容。
       (2)重复推发内容相同之文。
  但为避免处罚范围过度扩张,宜再以造成看版秩序受一定程度影响作为限缩。
  符合本条要件却未使看版秩序受一定程度之影响者,记予警告乙支(可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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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例形成制度
  鉴于版规必会留下裁量空间,为避免随版主更迭造成版规解读有所歧异,因此
  建议建立判例制度,将判例汇编入精华区中,并于版规中建立索引。
  (一)判例与版规具有相同之拘束力,但形成基础并不相同。
     版规是来自于版意的体现,多为纲要式的内容,赋予版主裁量权决定。
     判例则是针对“特定个案”基于版规进行严谨的论述,充分呈现个案情
     境与类型,让后继者及版众能有所依从。
     也就是说,引入判例制度,一方面能减少版主裁量空间,另一方面也减
     少版众触法的可能。同时判例汇编也能避免造成版规肥大难读。
  (二)判例之作成与废弃均须有二名以上之版主背书。
  (三)举例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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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判例] 闹版、看版秩序 2014.06.30
【裁判日期】2014.06.30
【主要争点】闹版需否以看版秩序受一定程度影响为必要?
【相关版规】本版版规第四条(2014.06.26版)
 第四条 闹板
★ 有闹板滋事者,闹板文章退回并追加水桶两周,闹板之判定由板主群判定。
Ex:于三篇以上推、嘘文(含→)发表无关文旨之回复。
Ex2:在一小时内发表三篇文章以上,且文章平均字数未达399字者(符号不计),
视为内容空洞洗板文,闹板。若张贴转录文章者,仅计算心得短评字数。
【判决对象】Hermes
【判决主文】Hermes虽于一小时内连续发文,但因未导致看版秩序受影响,故未达
      处罚标准。
【事实经过】Hermes于2014.06.30日18时04分、30分、52分于本版转录文章一篇、
      回文二篇。去除符号之平均字数为178字。
      观Hermes三篇文章下之推文与回文,A篇引起诸多版众与争吵、B篇
      引起诸多版众正评回响、C篇则无版众回应。(详附件)
【判决理由】“闹版”当以造成一定看版秩序受影响为必要,如未影响看版秩序仍
      以刑绳之,未免过于苛刻。毕竟版规之目的是在于维持看版秩序,既
      未影响看版秩序,何来惩处必要?
      查Hermes三篇文章皆属同讨论串,内文字数虽未达标准,但其言皆切
      合版旨与文章主题,加之版众并未因其内文(自书部分)而产生过激
      之情绪反应,间有回应也未至使版上讨论风气趋于谩骂此类抑制讨论
      之现象。
      故Hermes之行为显未至影响看版秩序之程度,并无于予严处之必要。
【判决版主】HermesKing
【附议版主】HermesQueen
※ 引述《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之铭言:
:
: 此这次开放讨论板规第四条,原先这条是没有范例的,
: 全然是由板工说了算,但因如此担心没有标准,所以评估板上情形,追加两种范例。
: (红色为追加部分)
: 第四条 闹板
: ★ 有闹板滋事者,闹板文章退回并追加水桶两周,闹板之判定由板主群判定。
: Ex:于三篇以上推、嘘文(含→)发表无关文旨之回复。
: Ex2:在一小时内发表三篇文章以上,且文章平均字数未达399字者(符号不计),
: 视为内容空洞洗板文,闹板。若张贴转录文章者,仅计算心得短评字数。
: 因此老夫在此特予说明:
: 虽然板规是有范例在的,但这几位使用者在连续发文之后,
: 并没有影响板上讨论风气,亦无对板众的情绪造成影响,
: 因此老夫主观认定,这几位板友并没有闹板意图,故未判定几位板友闹板。
: 希望各位板友可以针对此条板规再提出一些完整而周详的意见,以利老夫执行板务。
: 注:最近期末比较忙,有一些检举信尚未处理,请稍后,
: 在老夫工作结束后会立即处理,请各位板友见谅。
: 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 敬上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4-06-30 19:58:00
那累犯呢
作者: forent (为何那么爱睡觉呢?)   2014-06-30 20:00:00
既然是观念那也就套用到现实好了那魏杨应该也是扰乱秩序吧 哪一天自焚应该也带罪离去吧不对喔~身体已经不是他的了.一看就知道是违法他死了还是需认定,保险公司依据这理赔或不理赔台湾人还是太弱了整天都在考六法全书跟你说人生不必赶你就这样带动它们?你说六法全书是不是太跳针了呢?我觉得还很奇怪虚拟概念就不跟现实连结了?这里话题都离题了意思联络这边也不构成证据了六法全书又崩了还是问法院规定字数对不对吧请问六法大,这边到底是不是算现实?那他们这样写有效吗?真的阻碍人行使权利怎么办?所以六法大规定字数有没有崩六法全书?还是说那是已经废掉的旧中国法典?
作者: chx64 (雪人)   2014-06-30 20:59:00
恩 看了楼上的示范 我果然还是坚持我的诉求好了
作者: forent (为何那么爱睡觉呢?)   2014-06-30 20:59:00
总要确定六法大你怎么适用?毕竟法普说给个指引蛮重要的我想也是知与不知关键点?是否?法普课本在这边有离题吗?
作者: lkcs (缤纷之狼)   2014-06-30 21:03:00
too long
作者: lamda (钢琴加吉他)   2014-06-30 22:32:00
推好文 H大是念法律的吗 判决书写起来很威的感觉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6-30 23:20:00
法普?
作者: SHIU0315 (SHIU)   2014-07-01 16:38:00
推H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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