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应该要看一下另外一方的说法,所以跑去查了一下维基百科
,因为这不是我专业所以如果有误请指出:
1. 开罗宣言的议定过程满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2. 开罗宣言收录于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条约汇编》、《美国对外关
系文件》中,表示美国国务院承认开罗宣言属于外交条约
3. 日本投降时的日本降书承诺要实行《波茨坦宣言》,而《波茨坦宣言》
承诺要实行《开罗宣言》,同盟国包括中美英苏等九个国家和日本都在日
本降书上签字,因此《开罗宣言》已经被中美英苏日等国家承认,具有国
际法效力
4. 邱吉尔在国会质询时是明白拒绝将Formosa交给“共产中国”,并非否
认《开罗宣言》
结论:开罗宣言虽然没有人签名,但是仍具国际法效力
其他:
1. 当时英国代表其实有建议将宣言中的“归还中华民国”改为“当然必须
由日本放弃”,不过因为中华民国代表抗议就没改了
2. 淡江大学日本研究所教授许庆雄:“台湾要独立,为什么要靠某一个条
约放弃了台湾、或者忘记把台湾交给某个国家,所以才能独立?如果哪一天
条约当事国忽然想起,再重新议约把台湾交还给中国,那我们是不是就不能
独立了?”
以下开放大家打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