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神5566 来说一下自己简单小小的见解
其实这边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而且我觉得影响这件事成败以及正当性
一、如何证明台湾是托管地
这样说好了
从旧金山和约仅有放弃主权
但重点是我们没有明文被承认托管
台湾如何证明是被中华民国军政府托管
或者中华民国政府托管
这边其实牵涉很深,如果没办法例证这点
根本整个理论行不通。
二、住民自决
另外,有关于住民自决,那是二战后产品
现在适用性??
用说我们少一个自决,在60-70年后补
可以这样被补正吗??
这边疑义很大
三、中华民国正当性
其实理论有个严重缺陷
我们修过中华民国宪法
如果是选总统还好,可能依照托管地法律
赋予公民权选择总统
但是,我们去修宪
修宪或许会被解释为住民自决
承认中华民国的合法统治地位
我们其实已经自决过了
怎能在自决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