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这篇没人回,
公投参加过第一阶段可以再参加第二阶段,罢免不行
※ 引述《yduiy (奶茶)》之铭言:
: 借标题一问。
: 问题一:
: 其实在反核公投连署时就有这个疑问
: 现行公投法好像把公投案成案过程分成提案、连署与投票三个阶段
: 请问参与了第一阶段的提案之后,是不是可以参加第二阶段的连署
: 就像是文中所说的情形?
: 另外想请问如果真的想要用寄的,挂号、限挂与双挂号哪一个方式最可以确保信件送达?
: 问题二:
: 藉这个机会也提出关于割阑尾的疑问
: 现行选罢法好像也把罢免案成案过程分成提议、连署与投票三个阶段
: 请问参与第一阶段的提议之后是不是就不能参与第二阶段的连署了?
: 选罢法第81条:同一罢免案之提议人不得为连署人。提议人及连署人之人数应分别计算。
: 无论如何我想我会参加第一阶段的提案
: 谢谢各位的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