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必须要补充一下,
首先防御性民主的概念,下面提到对于宪法秩序的破坏。
1. 最重要的是基本权利保障,因为没有基本权利保障就没有民主。
2. 再来就是民主的程序正义,因为通常民主退化就是程序的破坏。
纳粹之所以会被认为是违宪,这边提到“宽容”。
宽容是什么?宽容就是承认存在,并且有存活的空间。
纳粹的作为就是利用民主制度(其实也不怎么民主),去不承认其他的存在。
这些包含:其他意识型态与政治主张、“异议者权利”等。
今天说有人来主张统一论,要用防御式民主,这是有问题的。
第一,统一论,并不必然牵涉民主的毁灭。我前面举了欧盟的例子。
统一的最根本意义就是领土与主权范围的变更,
任意扩张解释到防御式民主的宪法不得变更领土与主权范围是有点可笑。
不能直接默认他人会采取主张什么样的政治体制,该政治体制必然有什么样的后果,
然后迳自认定这样会破坏民主的程序,这样就是过度推论。
第二,统一论,目前没有明确提及台湾人民基本权利存在的风险。
要明确针对到底是怎么样的统一模式才能审查,
否则支持民主中国统一就也是招受无妄之灾。
不能自己默认人家是采取高压与血腥的统一模式,而迳自主张防御式民主。
这样反而会自己跨过去防御式民主的底线。
因为这样的强烈的主张,反而是明确无法宽容“异议者权利”的存在。
※ 引述《ienari (jimmy)》之铭言:
: google找到的
:
: 战斗性民主
: 德国基本法制定时记取过去威玛宪法治国时之失败经验,特别设置宪法保护之机制,
: 以防止个人或组织对于宪法可能之破坏,而在德国宪法学界通说上则将民主视为一
: “战斗性的民主”(Streitbare Demokratie),又或称为“防御性的民主”
: (Wehrhafte Demokratie)。
: 自民主之哲学价值视之,民主之基本哲学价值实存在于“价值相对论”,政治问题
: 实际都属于主张的不同,而价值一词实为一相对之概念。在民主宽容下,价值相对
: 主义宽容各式不同之价值。而德国威玛时代即采取价值相对主义,其对于价值绝对
: 主义之思想亦采取宽容之态度,如:纳粹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国内则衍
: 生出战斗性民主之初始概念,对于持绝对政治主张而不宽容他人意见的政党,可不
: 需予以宽容,对于部分极端之政党(如极左或极右派之意见)可强制要求其解散,
: 以此作为对宪法之保障。
: 依据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4项之规定,对于任何推翻德国宪法秩序者,在别无其他
: 可能之救济途径时,任何人实际上皆具有抵抗权。此指之抵抗权行使之对象非仅
: 限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同时亦适用于任何着手或预备破坏宪法秩序之个人作为等。
: 此类抵抗权系为人民例外行使之紧急权,同时亦是维持或回复宪法秩序之必要紧
: 急权力,因此可作为一补充性原则,在缺乏其他合法途径时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