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想台独原因

楼主: TheRock (就是这样)   2014-06-10 08:16:59
傅云钦大大大律师的文我老早就看过,因为太烂所以根本不想回应。
不过既然有人公开贴出来了,为了纠正视听我就回应一下,
顺便打爆这个卖弄法律文字、为虎作伥的大大大律师的脸。
: 又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之后,有关台湾领土主权变动的法律事实,陆续发生,不仅旧金
: 山和约的签订这一项而已。传统独派都很重视旧金山和约,几乎把它当作帝王条款。脱美
: 独立派、脱联独立派甚至单从旧金山和约的条文,加以演绎,而把六十多年来发生的其他
: 法律事实及其法律效果弃置不顾,最后得出台湾现仍由美军占领中或联合国托管中的结论
: 。台湾现仍由美军占领中或联合国托管中吗?天啊,真是活见鬼!去街上走走看看,问一
: 问路人吧!脱美独立派、脱联独立派就是“逻辑演绎,昧于事实”的概念法学派。
他这里说得没错,台澎不是美军占领中,也不是联合国托管中,
但理由并不是因为“上街问路人”不会得到这样的答案,
而是因前述这两种论述本身就有法律逻辑及论述上的错误。
如果因为问路人得不到答案那个答案就是错的,
那我去找路人问量子力学结果得不到答案就表示量子力学是唬烂吗?
没办法发现别人论述中立论基础、逻辑演绎的错误,
傅云钦大大大律师自己的观察与逻辑能力可能也有问题。
简单讲一下这两种论述的问题:
美军占领中(加个“日属”就是卖证件卖官诈骗集团台湾民政府的说词)。
  台澎的确不是美军占领中,因为美国其实也只是同盟国在太平洋战区的代理国。
  所以本来就不是美军占领中。至于日属,日本已经放弃台澎主权了还日属?
联合国托管中
  联合国托管是要做成决议才能做的,联合国从来就没有针对托管台湾做成任何
  决议,自然不会处于联合国托管的状态。
正确答案是:
  依照同盟国在太平洋战区的代理国(美国)所发布的一般第一号命令 (General
Order No.1),由中华民国(军政府)管理中。虽然现在已经没有同盟国,但
这号命令是一直有效存在的,所以中华民国可以继续依据该号命令代管台湾。
: 美国已故最高法院法官霍尔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1935)在他的名
: 著“普通法(The Common Law)”一书中,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
: 逻辑”。这是对只会咬文嚼字,在概念上逻辑演绎,而不顾经验事实的“概念法学派”的
: 批判。当然,霍尔姆斯的意思不是说法律的运作可以违反逻辑。他只是强调经验事实的重
: 要而已。也就是说,法律的运作也要从经验上、事实面出发,不能只是从抽象的条文概念
: ,作逻辑演绎而已。
多谢傅云亲大大大律师借机让大家上了一课。
可惜如前所述,
美占、联合国托管等说法的问题就是出在法律论述逻辑而非事实经验。
所以傅云钦大大大律师这段是挥空拳。
而且更重要的是,
傅云钦大大大律师引霍尔姆斯说的这段话更是重重赏了他好几记正中直拳,
原因请大家看我后面的回应就会知道。
: 为什么台湾人民同意是关键呢?尊重被统治的人民的意思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人民自决
: 原则)。违反被统治的人民的意思的措施,在国际法上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反过来说,
: 顺应被统治的人民的意思的措施,在国际法上往往会被认定为合法。西方法谚说:“同意
: 不生违法”或“同意不生侵害”(That to which a man consent cannot be
: considered an injury.),就是这个意思。
这也讲得没错,傅云钦大大大律师给大家上了很好的一堂课。
: 台湾人民1945年张灯结彩,欢迎祖国接收台湾,对台湾被归为中国的一省兴高采烈。台湾
: 人民长期以来,尤其民主开放以后,不断以选票选出民意代表去认同“一中宪法”(把台
: 湾列为大中国的台湾地区的宪法)。台湾人民选出的总管陈水扁于执政时一再强调“不宣
: 布独立”。最近选出的总管马英九认为两岸非两国,台湾只是地区,反对台湾独立,更不
: 在话下。也就是说,台湾人民六十多年来行使人民自决权的结果,不是如一些传统独派说
: 的,因所谓“人民的有效自决”而使台湾进化成国家。相反的,历史事实在在说明台湾人
: 民同意中国外来政权统治台湾,以及台湾在法理上归为中国的一省。
好了,大家发现没?
看过我那篇文章的朋友,
有没有发现傅云钦大大大律师的说词跟我文章里那拿枪逼人吃狗屎的混帐一样?
讲出这样的话,傅云钦大大大律师不是为虎作伥是什么?
是的,台湾人民 1945 年张灯结彩欢迎祖国接收台湾,
不过他们马上就后悔了啊,之后有很兴高采烈吗?
根本是凄风苦雨、眼泪往肚里吞、哑巴吃黄莲好吗?
如果真那么开心的话,如果真这么欣然接受祖国的话,
那请问228是怎么发生的,是全体台湾人都吃了迷幻药喔?
然后傅云钦大大大律师说:
  台湾人民长期以来不断以选票选出民意代表去认同一中宪法?
事实是什么?
中华民国政府 1947 年杀了两万多台澎住民,一堆意见领袖跟知识分子被杀光,
先让台澎住民的政治智慧至少打对折。
之后中华民国政府从 1949 年开始搞戒严、白色恐怖,
一边强推杀人魔跟暗杀特务头子自己都讲得零零落落的北京话,
一边征召衰尾台湾人民去金马打未尽的国共内战,
然后不断洗脑说台湾是中华民国的省份之一,首都在南京,
大家要三民主义统一中国、打败万恶的共匪解救在水深火热之中的大陆同胞。
在这个被集体洗脑、敢质疑民族救星就等著收枪决可也朱字文的年代,
选出认同一中宪法的民意代表很奇怪吗?
在那种党国一体、
当兵当公务员不入党等著被整的病态社会里活了几十年的情况下,
会选出认同一中宪法、忠党爱国的民意代表很奇怪吗?
这种在被谎言洗脑、身家性命遭到胁迫的情况下所表现的民意能算数吗?
更不要说在过去那党国一体的年代里进行的选举有哪一次真能反映民意?
用停电换票箱的方式选出来的认同一中宪法的民意代表能算数?
然后在那个年代支持台独、主张住民自决的,
不是死了、被关了,就是被列入黑名单连机场大厅都进不去,
有不同想法的代价是没命或没自由、
有不同想法的人的声音没机会让人听到,
在这种世界生活的台湾人民选出认同一中宪法的民意代表很奇怪吗?
这种为了活命而扭曲自我意志反映出来的民意能算数吗?
然后等到绝大多数台湾人都被成功洗脑成“主张台独万恶不赦”、
我爱中华民国青天白日满地红的时候,
民进党突然因为国民党分裂而执政了,
但民进党在这个时间点能喊台独吗?
认同一中宪法的国民党在国会过半你台独是喊得出来腻?
到时候预算全给你删光光还来给你个军事政变你是要主张台独的人躲去哪里?
躲到你傅云钦大大大律师的豪宅里吗?
: 请问一个人认贼作父,开门揖贼,然后又同意这个贼在房内吃喝拉撒、作威作福时,我们
: 能说这个贼非法占领这个人的房屋吗?再问:那个贼要求这个人把房子的产权给他,那个
: 人就同意照办了,我们能说房子产权不属于那个贼吗?
傅云钦在这一段一直拿“贼”来讲,
仿佛台湾人民开门放进来的是只会偷点东西的小贼。
但当年进台湾的是贼吗?是手上有枪的强盗好吗?!
姑且不论台湾人民当初是误以为中华民国已经取得台澎主权才会认强盗作父,
但后来也是马上觉醒,结果呢?
不想认强盗作父的被杀光光,想活命除了认强盗作父别无他法。
然后傅云钦大大大律师说台湾人民同意这个人在房内吃喝拉撒、作威作福?
强盗拿枪指着你在你房内吃喝拉撒、作威作福你敢不同意吗?
这种胁迫下的同意能算数吗?
我们在这个时候能说这个强盗非法占领这个人的房屋吗?
当然可以!
这个强盗要求这个人把房子产权给他,那人就同意照办了,
我们能说房子产权不属于那个强盗吗?
当然可以!
: 因此,在探讨台湾的领土主权的归属时,我们不能忽视六十多年来台湾人民同意中国占领
: 并拥有台湾的事实。我们甚至要重视这个事实,并认为这是论及台湾领土主权归属的关键
: 所在。不此之为,仅在一些历史文件上咬文嚼字是没有意义的。
回复这段时我打算用傅云钦大大大律师的手打烂他的贱嘴。
先请大家回忆一下傅云钦大大大律师前面用霍尔姆斯的名言为依据讲出的大道理:
 “法律的运作也要从经验上、事实面出发,
          不能只是从抽象的条文概念作逻辑演绎而已。”
我们看到他以“‘同意不生违法’或‘同意不生侵害’”这个法谚来说因为台湾人民
一直选出同意一中宪法的民代,所以已经同意台湾成为中华民国的一部份。
但正如我上面所讲述的诸多事实所显示的,
傅云钦大大大律师口中所说的台湾人民的“同意”根本是在被胁迫、
欺骗、洗脑之下所做出的同意,根本不是理性选择,
根本不是台湾人民真正的想法。
简单地说,
傅云钦大大大律师从台湾人民多次选出支持一中宪法的民意代表来说台湾人民
支持一中宪法的中华民国,但实际上他根本没看到真正的事实面是什么就在
运用“同意不生违法”这样的法谚。
傅云钦这样的论述证明他看不清楚事实,
而且连同理台湾人民过往遭遇的人生经验也是付之阙如。
霍尔姆斯如果地下有知,
知道傅云钦大大大律师这样子用他的名言来把台湾跟中华民国绑在一起,
不从坟墓里爬出来用枴杖打碎他敲键盘的贱手才怪。
最后,我必须要说我高度怀疑傅云钦大大大律师的律师资格根本是假的,
打这头衔出来根本只是想利用专业地位来勒索信任。
因为若要运用所谓“同意不生违法”、“同意不生侵害”的概念,
前提是造成侵害的人没有行使诈术、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逼人同意。
就以他举的引贼入室的例子来说,贼之所以能入室是因为贼使用了诈术,
让被害人以为贼是正人君子好棒棒,所以才会放贼进屋里来。
而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让贼进屋的“同意”并不是真的“同意”,
因为如果被害人知道是贼的话,根本不可能让贼进门。
所以这时根本不能产生让贼的恶行不违法、侵害不算数的效果。
就以中华民国刑法上的诈欺罪来说,
要成立诈欺罪有三个条件,第一个是犯罪者行使诈术,
第二个是被害人产生错误认知,第三个是被害人因此受到损害。
如果依照傅云钦大大大律师的说法,只要被害人曾经表示同意,
不管被害人是不是因为受骗而同意,加害人造成的损害就不算数的话,
那还有人会犯诈欺罪吗?
再来是强盗罪。要成立强盗罪基本上有三个条件,第一个是加害人对被害人
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第二个是这种暴力胁迫强到让被害人无法抗拒,
第三个是被害人因此受有损害(被害人自己交出来或是强盗动手拿)。
如果依照傅云钦大大大律师的说法,只要被害人同意加害人予取予求,就不违法、
损害就不算数,就算是被逼得同意也是一样。那还会有人犯强盗罪吗?
强盗罪的特色就是被害人无法抗拒,只能被逼得表示同意或沉默。
你看,就连中华民国的刑法都会判使用诈术让被害人同意的罪犯诈欺罪了,
都会判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让被害人同意被予取予的罪犯强盗罪了,
傅云钦大大大律师还说同意让贼入室、予取予求的话贼的恶行不违法、侵害不算数。
其次,如果我们不看刑法,改看中华民国民法,其中第92条规定:
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这个的意思就是说,如果你是因为被骗或被胁迫而同意让贼进门的话,
你可以说之前的同意不算数,接着要这个贼滚出去。
你看,就连中华民国的民法都说如果你是因为被骗或被胁迫而表示同意的话,
可以说那个同意不算数,
结果傅云钦大大大律师说你同意让贼入室予取予求的话就要乖乖承担损失。
我从他这篇文章的论述中,看不到他对事实的探究,
只看到他轻易被表象所囿,然后不求甚解地引个西方法谚出来当神主牌。
看到别人选了几次狗屎料理法,
却对那人背后拿着枪的强盗视而不见,
然后说那人因为六十年来一再选择狗屎料理法,
所以那人必须承认他爱吃狗屎的家伙,
除了“强盗的共犯”外还能是什么?
傅云钦大大大律师真是律师?还是挂著律师头衔欺世盗名的法盲?
像他这种水准的人写出来的东西还能看吗?
作者: monica0812 (烧烤芋头)   2014-06-10 08:45:00
强大给推
作者: BlackBass (台独武装大叔)   2014-06-10 08:47:00
战力 100分
作者: higamanami (丸子头演员)   2014-06-10 09:15:00
被出卖的台湾一书里 台湾人当初也不是开心迎接国民党的
作者: sck921 (The Fate)   2014-06-10 11:16:00
作者: lulala333   2014-06-10 11:46:00
作者: fakeimage (假寐)   2014-06-10 12:15:00
推大大专业打脸!
作者: naoya511 (Hyde)   2014-06-10 12:46:00
作者: Gnome   2014-06-10 12:56:00
作者: kccn (demultiple)   2014-06-10 13:16:00
清晰
作者: fifi0828 (fifi)   2014-06-10 13:31:00
大推
作者: yichinabby   2014-06-10 16:47:00
大推 赞
作者: unreal29 (the scientist)   2014-06-10 20:10:00
....太强了QAQAQAQ
作者: vvaa2 (密码好难记)   2014-06-10 22:55:00
作者: ken101197   2014-06-11 00:18:00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